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流程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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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权力部门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法人综合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乘坐1路、8路公交车在头铺新村公交站台下车,乘坐9路、12路、14路、16路和19路公交车在车管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公交站台下车即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不需要收费
办理公示 需公示,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站公示。 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年审或年检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咨 询 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法人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窗口电话0851-32280037(后台电话:0851-32280015/0851-3228000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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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政务大厅投诉受理科或拨打0851-32280001投诉,安顺市市监局监督电话0851-3385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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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设定依据
1 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依据描述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 依据名称
依据描述 第十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许可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按新开办流程办理的,另需提交情况说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pdf[示范文本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申请表.docx[格式文本下载]

情况说明.doc[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打印,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组织机构情况介绍及其结构图.pdf[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拟办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区域功能划分、内部设施设备位置)、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经营场所布置图.jpg[示范文本下载]

租赁合同及房产证.pdf[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六)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4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质量体系文件目录.pdf[示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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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5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资质(学历、工作经历、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聘书(任职文件)。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企业人事任免原件(复印件).docx.pdf[示范文本下载]

资格证书复印件.pdf[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三)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任职文件;
6
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目录及验证(校准)结论

保障药品安全的设施设备目录.pdf[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0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五)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pdf[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复印件0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此事项可选择“全程网办”或“线下递交纸质材料”。1.若选择“全程网办”,企业应将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2.若选择“线下递交纸质材料”,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现场检查验收 特殊环节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完成时限 2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及描述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对缺陷项目和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书面提供给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单位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描述
办理流程
  • 收件
  • 受理
  • 特殊环节
  • 审查
  • 决定
  • 制证
  • 发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

当场收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张志凡 当场受理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 唐莉 25个工作日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标准。

符合规范要求

审查 唐莉 1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审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受理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决定 姚振杰 1个工作日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张志凡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证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

当场发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知识产权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以下是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的官方入口及操作指南,建议通过以下渠道办理业务: 1.统一入口:贵州政务服务网‌ 所有市场监管业务‌(企业登记、食品药品许可、特种设备备案等)均需通过省级平台。。。

本文链接:https://www.95ye.com/article/73835.html(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