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1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2、组织棉花复验仲裁
13、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调解
1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15、12315投诉举报
16、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17、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8、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19、企业名称争议调解
20、申请增加、减少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
21、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22、企业迁移调档
23、歇业备案
2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2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6、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27、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28、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29、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0、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32、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3、机动车安检机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违法行为的处罚
34、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35、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36、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37、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8、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39、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4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4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4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43、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44、对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45、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46、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7、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48、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9、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50、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51、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52、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5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54、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封存的行政强制
55、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56、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57、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58、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59、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60、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61、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62、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6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6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65、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66、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67、对生产者违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68、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69、对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70、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71、对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7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73、对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74、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
75、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76、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77、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78、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79、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80、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81、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82、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83、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84、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违法行为的处罚
85、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8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违法行为的处罚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88、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89、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90、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