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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知识产权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辖区内企业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安顺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权限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负责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拟订市级地方标准,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工作,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外转让相关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重大知识产权活动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应急处置、舆情监测。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务: 局长
籍贯: 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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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科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做好军民融合等相关工作。
安顺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提供检验检测保障和服务;承担核准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安顺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承担特种设备、计量、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承担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安顺市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负责本区域内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的强制检定和一般测试工作;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适应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需要的检验工作;
安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专家和认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保管相关技术档案及信息资料;承担食品药品许可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许可条件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条件: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 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条件: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条件依据:
申请条件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申请条件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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