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4号)、《中共遵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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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红花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标签: 红花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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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4号)、《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工作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三)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区各镇(街)村(居)委政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区各镇(街道)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工作。

(五)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

(六)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执行上级殡葬管理政策,拟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空巢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组织实施上级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执行上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执行上级关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区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费和各种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调整。

1.将区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局。

3.将原区委群众工作办公室“三关爱”工程中的关爱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关职责划入区民政局。

4.将区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5.将区民政局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局。

6.将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7.将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机关。

(十七)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 ,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督查督办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综合协调、社会保障、网上名称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机关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本局大数据及相关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民政宣传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工作;负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宣传、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联系统战、人大、政协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区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评审和监管工作;拟订全区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民政统计管理、经费的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基建技改投资、物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的使用;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负责社会救助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城乡困难群众困难状况和救助需求,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配套社会救助政策;贯彻实施国家社会救助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综合性指导意见;拟定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管理、分配各级各类救助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监督指导镇(街)村(居)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工作;参与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承担区级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区划地名股)。指导镇(街)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四民社区”创建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镇(街)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镇(街)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负责对村(居)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镇(街)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内边界争议调处,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推进并监督标准化地名的使用;指导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深化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省关于婚姻、殡葬、儿童收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规章的贯彻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负责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直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跨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关于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执行上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执行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养老服务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国家、省关于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城乡空巢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负责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红花岗区活动及区内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

负责民政系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相关行政争议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和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数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红花岗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调整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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