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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榕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榕江县委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榕江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榕江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县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承担组织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拟订县级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受州财政局委托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州、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受州财政局委托指导监督县内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县本级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二)制订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三)负责县本级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情况。
1.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职能划转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分。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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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榕江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加挂“农业和基层财政管理股”牌子)承担县人民政府农村综合财政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指 导全县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农民各项涉农补贴资 金的集中统发工作;承担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 理工作;承担“小康寨”行动计划推进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