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主管全区民政工作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规范市场秩序、行业监管、行业自律、贸易纠纷调解作用,指导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全区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边界事务。
(六)负责辖区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镇政府婚姻登记工作。
(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民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负责和指导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倡导生态安葬。协助监督检查殡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查处丧葬违法案件。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和资金发放。
(十一)贯彻实施儿童福利政策、标准,负责和指导全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十二)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
(十三)研究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工作方案、规划、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
(十四)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五)负责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协调、指导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检查、指导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项民政事务工作。
(十七)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口办理”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区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城、环节倾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工作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6号),区民政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98-68623105
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丘海大道30号秀英区政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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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富秀路海秀花园一期6号铺面;办公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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