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流程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 关注:3691

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信息服务指南

一、使用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二、事项类别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事项类别:服务事项

三、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业务主管部门:建管中心

联办部门:暂无

五、受理条件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但下列情形不属于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具实名投诉、匿名投诉、无联系方式的投诉,但投诉内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投诉;

(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四)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

(五)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二次装饰装修引起的投诉;

(六)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的投诉;

(七)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投诉;

(八)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投诉;

(九)在质量投诉中,仅涉及经济纠纷或提出的退房、换房要求;

(十)已就同一质量问题与责任单位达成协议,责任单位将维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投诉人,由投诉人自行维修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除外)

(十一)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十二)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重复投诉;

(十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六、投诉方式

申请方式:

是否现场接件

现场接件途径

暂无

是否网上接件

网上接件途径

暂无

联系电话022-25208743

办公地址: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A区12楼市场监察科

七、投诉材料目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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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3.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照片、视频等)

4. *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投诉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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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津滨建交发[2019)2号)

、办结时限

事项时限15

办结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无

收费依据:无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2-25208743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A区12楼市场监察科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8: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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