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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相关自然资源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上级拟订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上级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治区和来宾市制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并组织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集镇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自然资源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参与上级自然资源管理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拟订和实施县自然资源对外合作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十四)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并由县林业局配合做好辖区内除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外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组织本区域内跨乡镇集体间或同一乡镇内集体之间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案件统计、调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依法查处全县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群众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有关方面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依法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象州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来宾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主要领导:
李炳生,男,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领导:
梁伦伟,男,壮族,1975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
咨询电话:0772-4351692
办公地址: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中段锦绣世家四楼 邮编:5458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00-12:00; 15:00-18: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4301606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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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4282692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21号 邮编:5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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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象州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确权股。负责对接上级行政审批和确权登记工作,代表县自然资源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