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于1980年10月恢复重建,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普法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公证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在内的众多领域,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电话:0856-6222180
地址:印江自治县司法路4号
邮编:555200
(一)办公室
负责人:杨卫民,联系电话:0856-6222180。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新闻宣传、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统计、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建议提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会签和信息报送工作。承担本系统应急调度、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收集并报告本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承担 12348 铜仁法网及局机关微信、微博等平台建设、管理和数据更新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本系统通信技术网络建设。承担局机关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维护工作。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平安警务云建设、管理本系统普通密码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承担本系统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二)法治调研与督察股
负责人:黄田旭,联系电话:0856-6237116。负责处理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承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拟定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措施,拟定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组织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承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负责的法治督察工作。接受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三)社区矫正管理股(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负责人:赵邦芳,联系电话:0856-6225909。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追查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对违反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的调查核实,以及对违反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工作。
(四)政府法律顾问室
负责人:何晓刚,联系电话:0856-6222180。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审查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合同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办理民事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五)律师和公证工作管理股
负责人:任明军,联系电话:0856-6222180。指导、监督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按权限负责初审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等工作; 组织辖区内律师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股
负责人:蒋文丽,联系电话:0856-6237669。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审理工作。承担经过行政复议后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指导、监督未经行政复议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配套性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行政执法监督股
负责人:田小雪,联系电话:0856-6237669。承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承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查工作。指导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承担“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工作。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负责人:曾云刚,联系电话:0856-6222136。承担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普法依法治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明白人培养、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职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九)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负责人:邓婕,联系电话:0856-6226148。承担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负责人:李继刚,联系电话:0856-6231577。承担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拟定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公证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指导协调并受理“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政工科
负责人:李伟,联系电话:0856-6222180。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管理、职称评聘等工作。承担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负责本系统评比表彰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十二)法律事务中心
负责人:张国军,联系电话:0856-6222180。为县人民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审核相关部门为县人民政府草拟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方面的调研和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
(十三)宜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海,联系电话:0856-6222180。负责接受责任人、法人或者其他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十四)公证处
负责办理公证事务,出具公证证明。如公证经济合同、收养、遗嘱等法律行为,公证学历、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保全证据和提存公证等;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当事人保管遗嘱、文件和其他贵重物品,清点、封存遗产,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应邀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回访监督,提出公证建议,担任法律顾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岁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参与法律知识普及、法制宣传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十五)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全面履行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负责指导、检查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确保办案质量;开展业务培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统计、卷宗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并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负责法律援助办案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17个乡(镇、街道)司法所
为县司法局设在乡(镇、街道)的派出股级机构。负责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和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