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退出最后一公里”—北京企业简易注销介绍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北京工商局红盾网  • 关注:3652

相较于传统的企业注销程序,简易注销提升了市场退出效率


在办理程序方面,免去了清算组备案登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步骤,办理难度降低,时间减少。


在提交材料方面,提交材料数量由8种变为4种,表格填写更加简单。


在公告方式上,由之前的报纸付费公告变为现在的免费电子公告,成本降低,告知功能提升。


二、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3.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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