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后指导意见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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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后指导意见书

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欢迎您到北京开展业务活动!在取得《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后,您的注册登记程序已经全部完成。登记证是您依法从事业务联络活动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您的合法权益将由此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您也有义务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活动。为使您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和法规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后指导意见书》,敬请留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您登陆中央政府网站www.gov.cn下载并阅读条例的正式文本。本指导意见书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不作为对该条例及其他现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如需了解更详尽的信息,请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2315”、登录我局网站www.baic.gov.cn(需更新),或直接到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咨询。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地区)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地区)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以代表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代表机构须严格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得为隶属外国(地区)企业以外的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开展业务联络活动。

除《条例》明确规定可以开展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外,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或收取费用。

三、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咨询原审批机关,必要时应获得其批准,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代表机构隶属外国(地区)企业因更名、合并、被收购等原因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代表机构及隶属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外国(地区)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五、外国(地区)企业注销代表机构应提前办理国税、地税、海关和银行等部门的注销手续。税务部门的注销手续耗时较长,在此期间代表机构仍需提交年度报告。

六、除首席代表外,代表机构的隶属外国(地区)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新设立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4人。《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总人数超过4人的,只允许注销代表,不能采取替换代表的方式维持本代表机构原有代表人数。即:当某代表不再任职时,只能办理代表注销备案,不能同时新增另一代表。

七、登记后的代表机构一律应按核准登记的名称刻制印章、印制名片、信

八、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必须具备基本办公条件,并与其业务开展情况和人员规模相适应,不得采用虚假地址进行注册。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成立后3个月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对驻在地址进行核查,请予以配合。

九、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地区)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十、代表机构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驻在场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一、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在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须出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执法证件。代表机构应据实报告本机构人员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包括电子文档),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十二、代表机构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登记机关有权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祝您在北京开展业务活动顺利!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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