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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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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房产交易申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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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已实现商品房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交易方式为个人无偿赠与特定亲属及抚养(赡养)人的提供)"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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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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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转让方申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受让方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无法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的,提供《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已实现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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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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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特定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包括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法院文书等) | 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特定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法院文书等):交易方式为个人无偿赠与特定亲属及抚养(赡养)人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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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 | 转让方申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供,已实现户口本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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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产原值证明 |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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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转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 转让方申请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供,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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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 (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已实现户口本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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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 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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