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仁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标签: | 兴仁市,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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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
电话: | 0859-6218671 |
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师范路卜家井101号 , 邮政编码:562300 |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号)和《中共兴仁市委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党发〔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建兴仁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卫生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规定。
(二)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建议。推动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和县域医疗次中心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协调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制定基本药物价格的建议,贯彻实施国家药典。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九)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党建工作,对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建议,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人口影响评估,完善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医养结合措施办法,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人口老龄化、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药典,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援外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对外宣传、健康教育、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军民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退(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意识形态相关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设股长1名。
(二)规划信息股。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
设股长1名。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信访维稳、卫生健康重点问题调研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卫生执法工作。
设股长1名。
(四)疾病预防控制股。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承担防治艾滋病相关工作。执行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拟订基层卫生健康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健康扶贫工作。
设股长1名。
(五)医政医管股。执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院院内医疗废弃物、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和东西部协作工作。承担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承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等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六)卫生应急股。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七)职业健康股。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设股长1名。
(八)人口与家庭股。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计划生育相关业务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负责人6名。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站)、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 、5个镇中心卫生院、7个乡(镇)卫生院、4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局管理;群团组织市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市卫生健康局。以上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调整为市卫生健康局管理,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单位负责人:马兴荣(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兴仁市东湖街道师范路卜家井10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咨询热线:0859-621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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