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赫章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草局 |
标签: | 赫章县,林业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 下午14:00-17:30 |
电话: | 0857-3222751 |
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汉阳街道下街社区, 邮政编码:553200 |
赫章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 共赫章县委员会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赫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 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赫章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 测和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 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 责森林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 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釆伐、运输和经 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 源。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 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 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 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 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湿地 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拟订全县重点保护的陆 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 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 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 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承担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 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 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 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 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 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 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 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 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 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负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指导森林公安 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家和省、市、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和县级 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
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组 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 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草原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林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 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 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 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原县农牧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将原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风 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一将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将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 县自然资源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 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护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 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 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 并整合。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 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文书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 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大数据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 规划。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家和省级、市级及县级投资、部 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的实施。组织生态扶贫 开发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项目申报和 资金管理。承担统计信息、国有资产、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 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目标绩效管理、教 育培训、党建、群团、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林业人才队 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研项目评审及成果的申报、管理、 奖励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合法性审 查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 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组织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组织林 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
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 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 材利用等政策。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起草国土绿化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 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 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和森林公园建设 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 常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测与评价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 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 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 广。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申报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 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 担林业和草原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 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承担全县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 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 木凭证釆伐、运输。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 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林业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权限内征用、占用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 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造 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林地、草地的保护和开发工作。负责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 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 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 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 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 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古树名木大树保 护相关工作。起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人工繁育利用等发展规 划,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野生 植物采集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 口。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制订湿地保护规划,实施相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要湿地认定、湿地资源 监测、评估。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 管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 发利用。•
承担林业和草原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实施森林和草原 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 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 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
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 测预报。承担林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编办 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单位邮箱:hzxlyjbgs32227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