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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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地区: 加格达奇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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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7-2150070
地址: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03号
详细介绍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1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 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审核 行政确认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二、省政府.《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在职职工,比照公(工)伤享受待遇。公(工)伤的认定、评残及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比照参战民兵民工评残并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且原工作单位又无法安排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人或者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当免收工商管理费。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或者监护人照顾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本人申请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三、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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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的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的确认 行政确认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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