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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辖区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辖区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品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展销会。
(四)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六)承担辖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受理、核准、发放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担辖区单体零售药店及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
(九)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承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
(十)承担辖区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拍卖、合同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辖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治理各类乱收费。
(十七)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专利管理相关业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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