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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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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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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集宁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集宁区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集宁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集宁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集宁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集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集宁区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集宁区标准化工作。按照集宁区政府的授权,统筹协调全区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评估、标准复审工作。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集宁区认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集宁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集宁区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集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专利转化项目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指导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集宁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一)按法定权限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初审初验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个人携带、邮寄证明的开具职责。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收发、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综合调研、综合治理、深化改革、制度建设、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承担一般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接待、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及其它事务工作,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统筹协调。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办公室。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并进行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政策法规股。协助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及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五)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股。负责编制集宁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集宁区专利基金;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执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政策;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审核推荐中国驰名商标。

(六)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全区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反垄断股、区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区各类市场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公用事业等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市场价格异动的监测,执行国家价格干预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传销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受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负责建立、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指导执法中队依法规范和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执法中队开展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

承办集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负责制定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食品安全;分析掌握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餐饮协会开展工作。

(十四)质量监督与认证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拟定集宁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集宁区认证监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有关认证咨询活动;承担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指导执法中队开展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执法中队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六)标准化计量股。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监督管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相关工作;依法对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商品条码及标识监督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与安全监察股。指导执法中队开展全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督促执法中队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执法中队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十八)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市场主体发展规划服务协调股。负责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具体办法、措施。统筹开展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登记规范化水平。指导和推进全区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未划转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领证工作。组织协调对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信息化投诉举报指挥办公室。负责受理职能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处理并反馈;建设、规范、运行食品药品生产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线监控系统。

(二十一)财务装备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等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二)人事股。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岗位、西部志愿者、临时聘用等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考勤制度落实。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务工作。

(二十四)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二十五)协调与应急办公室。负责承办局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指导局属相关部门落实、上报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局属相关部门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六)集宁区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保障中心。

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负责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负责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先进团体(单位)、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团体(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负责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团体(单位)间沟通互助渠道,调节会员经营纠纷,反映消费者合理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团体(单位)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开展创业、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负责指导团体(单位)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单位)的互助、合作;负责建立行业组织和分支机构,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二十七)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负责机房建设与管理;负责终端设备管理与维护;负责数据库储存管理与查询;负责系统软件管理维护与更新;负责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协助电子设备采购;配合第三方处理网络运行中出现的一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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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李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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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简介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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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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