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内设机构
党政办、业务一室、业务二室、业务三室
负责人:曾继鸿 7666704
二、二级机构:
安宁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安宁区“三农资金”审计中心
安宁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市、区审计委员会相关要求。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审计,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制定本区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及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组织实施审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十一)承担全区审计干部业务教育培训的责任。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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