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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1 号)、《中共独山县委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独山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独党发〔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独山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及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监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贯彻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实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调查、治理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执行、落实国家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指导开展隐患点的避险宣传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 将原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局的水资源、原县农村工作局的草原资源、县林业局的森林及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 将原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工作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调查、治理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执行、落实国家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指导县开展隐患点的避险宣传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信息汇总报送,负责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指导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负责地质灾害救援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值守、应急处置和灾情汇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决策支持等工作。
2. 与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的工作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含山、水、林、田、湖、草)的调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含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审核、确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公布、发证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及水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日常管理及草原资源、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资源的专项调查工作。
3. 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独山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退休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三)自然资源调查科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应用遥感影像。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调查、治理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执行、落实国家相关防护标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指导县开展隐患点的避险宣传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监督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油气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实施国土空间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行政执法科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自然资源信访维稳、纠纷调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内设职数 5 名。
第六条 将原县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均调整由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54-8258633
办公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路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州纪委旁)邮编:558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独山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实施国土空间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