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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反垄断、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含食盐、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年报公示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价格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注册和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施秉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负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和微型企业人员培训工作;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
(八)负责食品综合协调管理。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相关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综合管理。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推动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有关产(商)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建立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承担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商品编码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和计量仲裁检定行为。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县教育和科技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2.将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职能转变。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提高全县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申请受理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限制政策,降低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门槛,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6.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水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可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后,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与县自然资源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两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5.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在拍卖、二手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汽车加气站等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拍卖企业和分支机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油站(点)和汽车加气站初审上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申报实施中央、省、州级财政支持的商务项目,引导行业发展;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职责对行业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及专项整治;落实上级酒类流通规划工作;落实上级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拍卖、二手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汽车加气站和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等行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二手车转移过户手续和报废汽车注销手续;监督报废营运车辆的拆解,查处报废汽车及拼装车上路行驶;追查非法油品来源,取缔非法售油点。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车辆和流动加油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配合商务综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3)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拍卖、二手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汽车加气站等企业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商品违禁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拍卖活动进行备案监督;审查加油加气站标牌、标识有无侵权情形;负责酒类流通环节安全监管;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6.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盐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盐业行政管理工作。(2)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
咨询电话:0855-8222817 8222381(传真) ,受理投诉电话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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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股(县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与信用监管股承担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辖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及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研究制定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股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经营审查;指导广告协会工作;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调解消费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与价格监督股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办法;监督全县市场价格和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价格部门的部署,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化监督管理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和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