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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大厅
办事大厅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毕节市公安局的业务办理线上入口既有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办理的通用政务服务事项,也有依托‌贵州省公安厅统一建设的“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的特色警务服务(尤其是高频的个人业务)。此外,‌“交管12123” APP‌ 是处理交管业务的核心移动端平台。

以下是线上办理毕节市公安局业务的途径和步骤:

途径一:贵州政务服务网 (办理通用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

  1. 访问贵州政务服务网:
    • 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
    • 搜索“贵州政务服务网”。
  2. 切换区域到毕节市:
    • 在首页顶部选择 ‌“毕节市”‌。
  3. 切换部门到毕节市公安局:
    • 进入毕节市站点后,在 ‌“市级部门”‌ 列表中找到并选择 ‌“市公安局”‌。
    • 或在“部门服务”栏目中查找。
  4. 查找公安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 在此页面,您可以找到市公安局负责的‌非核心警务、侧重行政审批和监管‌的事项,例如:
      • 保安服务相关许可、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备案。
      • 部分出入境业务(如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提示:‌ 个人高频的户籍、身份证、驾驶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申领、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主要在途径二(公安专属平台)办理。
  5. 在线办理:
    • 找到事项后,点击“在线申请”,登录账号(个人/法人),按指南提交材料。

途径二(主要推荐):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核心警务、高频个人业务)

这是‌贵州省公安厅统一的网上办事门户‌,毕节市的所有公安机关均使用此平台提供在线服务。‌这是办理大部分个人公安业务的首选平台。

  1. 访问平台:
    • 官网网址:https://zwfw.gzga.gov.cn/‌ (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搜索“贵州公安政务服务”或“贵州公安互联网+平台”。
  2. 注册/登录:
    • 首次使用需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通常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或银行卡等信息进行高级认证)。支持个人用户。
    • 登录后,系统会关联您的身份信息。
  3. 查找和办理业务:
    • 清晰分类导航:‌ 平台首页通常按业务类型分类,例如:
      • 户政服务:‌ 户口迁移申报、登记,身份证办理预约/进度查询,居住证申领/签注,户籍证明开具等。(‌注意:部分户籍业务仍需户籍地派出所线下核验材料‌)
      • 出入境服务:‌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预约申请、进度查询‌(部分业务类型可能支持全程网办或邮寄)。
      • 交管服务:‌ ‌链接跳转至“交管12123”APP/官网‌,或提供部分信息查询(违法、记分、车辆/驾照状态)。
      • 治安服务:‌ 特种行业备案查询、开锁业名录查询等。
      • 监管服务:‌ 预约看守所/拘留所会见等。
      • 便民服务:‌ 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部分省市试点全程网办,贵州需确认‌)、案件进度查询、重名查询、法律法规查询等。
    • 搜索功能:‌ 在首页顶部搜索框直接输入业务关键词(如“身份证”、“护照”、“户口迁移”、“无犯罪记录”)快速查找。
    • 毕节专区/本地特色:‌ 平台可能会设有毕节市或各分县局的服务专区,提供本地化办事指南或特色服务。
  4. 在线操作:
    • 选择具体业务事项,仔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
    • 按要求在线填写表单、上传所需材料的电子版(照片或扫描件)。
    • 提交申请,并留意系统消息或短信通知。
    • 重要提示:
      • 预约类业务:‌ 如出入境证件、户籍业务预约,成功预约后务必按预约时间到指定的‌公安窗口(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派出所、出入境大厅)‌ 办理后续手续。
      • 全程网办类业务:‌ 如部分证明开具、业务备案,审核通过后结果可能在线查看或邮寄送达。

途径三:交管12123 APP (处理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等交管业务)

  • 这是处理所有与车辆、驾驶证、交通违法相关业务的官方首选移动平台。
  • 功能:‌ 机动车选号、补换领牌证(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申领免检标志、违法处理及罚款缴纳、事故快处、变更联系方式、驾照考试预约、满分/审验学习等。
  • 下载:‌ 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交管12123”下载安装。
  • 使用:‌ 注册登录(需实名认证绑定本人信息)。

重要提示与总结

  1. 平台选择是关键:
    • 日常高频个人业务(身份证、户口、护照/港澳通行证预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优先使用 ‌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https://zwfw.gzga.gov.cn/)‌。
    • 车辆、驾照、交通违法相关业务:‌ 首选 ‌“交管12123” APP‌。
    • 公安行政管理审批许可业务(保安、民爆、大型活动许可等):‌ 使用 ‌贵州政务服务网 -> 毕节市 -> 市公安局‌。
  2. 实名认证是前提:‌ 使用公安专属平台和交管12123,‌必须完成严格的个人实名认证‌。
  3. 办事指南必读:‌ 无论哪个平台,办理前务必仔细阅读该业务的‌办事指南‌,了解条件、材料、流程、是否需线下核验、费用等。
  4. 部分业务仍需线下办理:‌ ‌首次申领身份证、大部分户籍迁移落户、出入境证件首次申领/领取等关键环节,通常需要本人到公安窗口核验材料、采集生物信息(指纹、照片)。‌ 线上主要是预约、预审、部分业务全程网办或资料预提交,节省现场时间。
  5. 咨询方式:
    • 各业务平台内的咨询电话或指引。
    • 拨打毕节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电话(可通过官网或贵州政务服务网查找)。
    • 拨打相关业务警种电话(如户政、出入境、交警大队电话)。
    • 毕节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通常也会提供相关信息。
  6. 官网与公众号:
    • 毕节市公安局官方网站:‌ 搜索“毕节市公安局”,官网会发布重要通知、政策解读,并可能提供相关平台的入口链接。官网地址通常为 gaj.bijie.gov.cn 或嵌套在市政府网站下。
    • “毕节公安”微信公众号:‌ 关注可获取警务资讯、办事指南、政策宣传,有时也提供办事入口链接或微服务。

总结关键入口:

  • 核心高频个人警务: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 https://zwfw.gzga.gov.cn/
  • 所有车驾管/交通违法业务:交管12123 APP
  • 公安行政审批许可:贵州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guizhou.gov.cn/) -> 毕节市 -> 市公安局

建议优先尝试 ‌贵州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和 ‌交管12123 APP‌,它们才是处理大部分市民常用公安业务的“网上办事大厅”。准备好身份证和相关材料,仔细阅读指南,线上办事会更顺畅!如果遇到特殊业务或不确定哪个平台,也可以先电话咨询公安局相关部门。

毕节市公安局

二、单位负责人

官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毕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毕节市高新区双山南路毕节市公安局

2.门户网站:http://www.bijie.gov.cn/bm/bjsgaj/index.shtml

3.办公电话:0857-8295110。

4.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50,下午14:00-17:00。

5.传真号码:0857-8234001。

6.电子邮箱:bjsgajbgszhk@163.com

7.通信地址:毕节市高新区双山南路毕节市公安局

8.邮政编码:551600。


毕节市公安局办事事项列表
1、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2、本地考试预约及取消
3、异地考试预约及取消
4、初学、增驾工本费便捷缴纳
5、打印学习驾驶证明
6、二手车转入业务预选号牌
7、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8、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9、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
10、机动车号牌选号
11、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延期
12、机动车检验预约
13、驾驶证审验、延期
14、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及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15、交通违法罚款便捷缴纳
16、考试费便捷缴纳
17、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
18、适用简易程序的电子监控违法自助处理
19、预选号牌申诉
20、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21、保安服务
22、变更机动车车主联系方式申请
23、车辆年检申请
24、机动车登记内容更正
25、校车标牌核放
26、指定机动车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包括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和指定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进行的路线、时间)
27、跨省开展保安服务备案
28、保安培训机构备案
29、机动车质押备案
30、自招保安员单位备案
3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5、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9、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0、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1、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42、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43、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44、对《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7、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4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1、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52、对占用道路从事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谷晒粮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5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4、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55、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6、对《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5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0、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61、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2、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63、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64、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处罚
6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处罚
67、对违反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68、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7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73、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74、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或者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75、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76、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77、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8、对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或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或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或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或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处罚
79、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0、对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81、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82、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8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8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88、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8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处罚
9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3、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94、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96、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97、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9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1、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02、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0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7、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0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9、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1、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112、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1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1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5、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11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7、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11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9、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12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1、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3、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124、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125、对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126、对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
127、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8、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12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0、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1、对《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2、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133、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134、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135、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136、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137、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8、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使用已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构造、特征或者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的处罚
139、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0、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141、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4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45、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146、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14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9、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0、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机构:毕节市公安局

电话:0857-8295110,传真号码:0857-8234001。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高新区双山南路毕节市公安局 ,邮政编码:5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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