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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依法统一行使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指导、督促各污染源单位完成国家、省、市、县下达的任务;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按照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负责辖区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推进辖区生态环境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为辖区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安全提供技术服务;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具体事务;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收集、分析、报告环境舆情动态;承担生态环境社会表彰和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县级以上新建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防治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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