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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贵阳市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贵阳市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省和贵阳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贯彻落实省和贵阳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全市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省和贵阳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监管、反馈机制;贯彻落实省和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省和贵阳市药品、医用耗材、商业医疗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政策。
(五)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省和贵阳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并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承担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
1.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市医疗保障局。
2.将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调整由市医疗保障局管理,并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医疗保障局。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职能转变。
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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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安全防控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监管,
清镇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科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及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领域的对外交流工作;
清镇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工作督办;承担文秘、信息、会务、机要密码、保密、档案、财务、目标管理、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事务、综合治理、诚信建设、精神文明、宣传思想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