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宁明县有关城乡综合执法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城乡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承担县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和各类城市管理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县城乡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县城乡综合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组织本区域、跨部门、专项的联合执法。
(四)负责受理城乡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对各乡镇城乡管理综合执法、乡村环境卫生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全县城乡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六)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年度经费、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实施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在县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实施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城乡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根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执法监管职责,合理划分事权,逐步推进县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职能相对分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督职能,城乡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综合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将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诚信档案。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县直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城乡管理的行政许可应及时通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要移交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处理,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向相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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