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对全县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2、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
3、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
4、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生产。
5、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参与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6、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补助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兴边富民行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7、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8、参与研究制定本县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政策和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以及开展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民族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好各类民族。
9、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访问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接待外宾来访,组织开展民族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10、负责做好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变更工作。
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在宁明县的贯彻实施。
1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我县的宗教工作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对我县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宗教发展趋势和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指导宁明县各地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培训宗教工作干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4、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广西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的有关事务。重点管理好我县宗教团体;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做好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16、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况,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做好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协同有关方面处理宗教涉外事宜。
17、承办上级部门、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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