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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东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联系电话:0778-6322229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龙头街86号 邮编:5474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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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东兰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东兰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东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河池市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东兰县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编制全县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对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三)综合管理县城区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对已建成达到运行标准并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和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四)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订县城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负责县城区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化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五)综合管理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县城区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行政许可;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督查考评工作;负责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和东兰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县城区供水、城乡排水工作。制定县城区供水、用水计划;负责管理城区节约用水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审批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七)负责城乡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乡已建成移交道路的路灯照明、夜景灯光亮化指导、督查、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的规划、发展建设工作;负责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建的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九)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组织行业对外交流活动。

(十)负责行业统计、本单位财务等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县城区城市维护费、市政维护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市政行业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市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二)负责行使全县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做好县城区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场专项规划。负责对已建成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及其项目实施、建设、监督验收工作。指导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能分工。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行使全县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其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与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辖区内的环卫保洁、道路降尘、广场绿地卫生、收集及清运垃圾、垃圾处理费收缴、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职责,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烟尘和恶臭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权;对侵占人行道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占用道路影响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采砂、取土、淘金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开展市场集贸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炮竹行为进行监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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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优化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四)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及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承担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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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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