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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财税方针政策。拟订本级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省地方性金融法规、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分析评估全市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拟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统筹组织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等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防范化解全市地方金融风险,协调服务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市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拟订税收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执行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八)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省、地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与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工作协同,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分析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
3.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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