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地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做好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负责全区民政业务统计工作。
(三)承担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办法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特困供养、养老院建设管理、高龄、失能老人津贴、临时救助、过往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方案;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核查)等工作。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区婚姻、殡葬、孤儿、收养工作。宣传贯彻《民法典》,依法登记、规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倡导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工作;承担孤儿权益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收养登记,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七)提出全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标准、慈善捐赠;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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