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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四品一械”市场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辖区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行为。
(三)承担辖区产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产品(商品)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和辖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违法行为。
(四)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承担辖区“四品一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四品一械”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受理、核准、发放药品零售经营、食品流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配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承担“四品一械”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承担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日化品质量日常监管;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自愿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监管和有机认证产品、无公害产品监管,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承担调查处理辖区市场价格投诉举报及相关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及辖区行业明码标价规范工作,配合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工作。
(十一)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拍卖、合同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计量监管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管加油(气)站等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辖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配合开展市场经营主体诚信建设,惩戒失信行为。
(十七)承担全区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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