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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38-212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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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科尔沁大街99号   邮政编码: 138000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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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建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规章和措施;参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及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和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制定并执行全县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积极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域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等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五)承担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村镇住房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六)负责城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批准。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生产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八)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人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的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人员指导培训、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负责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负责对燃气供应单位运营情况进行安全指导和人员培训,督促各燃气企业规范经营;负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金;依法征收防空易地建设费。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业和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

(十五)按照《前郭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前审改办发〔2018〕2号)规定,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本系统人事调配、劳资、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文件收发、上报、传阅、保管、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备用品管理和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二)财务科。承担机关财务管理事项。负责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归纳、保管、移送工作;组织协调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沟通事项;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财务工作。

(三)城建科。承担城市建设管理事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法规;制定县域内市政、燃气、供热、绿化、污水、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开展检查、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卫的检查、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核工作;负责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处理、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核工作;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的审核工作;负责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批准工作;负责事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审核工作。指导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热源、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工作。

(四)村镇科。承担村镇建设管理事项。负责指导、规范、监督小城镇建设、各类乡村创建等工作;负责乡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批准工作;负责抓好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和乡(镇)统计报表工作;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五)建工科。承担建筑工程管理事项并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事涉建筑工程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审核工作;负责建材质量监督和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图审查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筑业企业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监督实施建筑节能政策;监督执行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抗震示范民居试点工作,提高农房抗震总体水平;督促检查城镇楼房的抗震设计是否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相符合;负责城乡新型墙体材料宣传、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建筑业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对其进行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科。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房屋中介市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制定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

(七)安全生产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文件精神;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或参与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企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指宣科。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警报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战时人民防空的人口疏散计划、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等;组织人民防空演习事项。

(九)结建科。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事涉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审核工作;负责宣传结建法规政策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结建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负责依法依规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政策法规科。承担涉及法律、法规、行规工作事务的审查把关,宣传普及住建系统内法律、法规、行规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的研究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住建行业违法违规案件的审核、处理;规范、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复议及应诉工作;参与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审批项。

第五条 县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按实有人员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负 责 人: 青格勒(白晓明)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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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规范政务大厅管理,改进政务服务人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结合松原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务大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一)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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