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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公安局

鹤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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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335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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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公安局职能信息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响社会稳定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制定对策,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安侦查工作,侦查、调查和处理重大案件、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依法对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边防治安管理和建设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指导监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领导人和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十三)负责公安机关的装备、被装配备、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开展周边国家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和公安宣传工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管理干部。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的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核、修改、制发市局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公文;对接收的文件进行呈报、流转、存档;负责话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办。
(二)警务督察支队。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受理、督办对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工作。
(三)政治部队伍科。负责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立功创模和选拔树立公安队伍先进典型工作;负责树立公安队伍先进典型工作;负责政治部综合工作;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四)政治部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市公安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工资核定、警衔评授、警官证更换发放工作;负责公务员管理、登记和年度考评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伤亡统计;负责民警福利待遇;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岗位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教育训练工作,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民警的心理健康辅导;
(五)政治部组织科。负责协管干部、干部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干部管理工作。
(六)宣传科。拟订全市公安新闻宣传政策,指导意识形态方面工作,新闻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对外宣传部分等工作。
(七)法制支队。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管理公安法律文书;法律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八)治安支队。
1.负责指导全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地方性治安管理法规、规章。
2.指导分县局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行业场所的技防工作。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治安部门对枪支弹药、民爆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和放射性物品的治安管理,加强技防工作。
5.指导协调全市治安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分级处置紧急治安事件。
6.组织落实分级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审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7.组织协调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维护和整治工作。
8.指导全市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9.负责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机制运行工作,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局有关警种及各分县局治安防控工作。
10.指导派出所做好常住人口、重点人口、工作对象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和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工作。
11.贯彻执行有关户籍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督促派出所日常户籍管理等工作,起草和处理有关户籍业务管理工作的材料,审核办理户籍业务材料,定期开展各项户口清理整顿工作。
12.负责全市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处理人口信息数据变动;人口信息数据对外查询服务;全市人口统计年报工作。
13.接待群众有关户口的咨询、举报,落实各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14.本地、异地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港澳台居住证办理;指导居民身份证核查核验工作;居民身份证发放工作。
15.指导、检查全市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情况,掌握全市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16.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指导治安防范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全市的保安管理工作。
17.定期对我市水、电、气、热、金融、学校、医院、石油、煤矿、公交客运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开展内部安全大检查。
18.不定期对停产矿井开展巡查管控工作,严厉查处停产矿井擅自整改、擅自生产。
19.指导各分县局警卫安保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对涉及的路线、住地、现场“人、地、物、事、组织”建立常备工作方案和预案等警卫基础工作。
(九)刑事侦查支队。
1.负责全市刑侦工作规划和专项行动安排部署。
2.负责全市大要刑事案件及跨区域、系列性、流窜性侵财类犯罪案件侦破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3.负责指挥、指导全市打击、治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承担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
4.负责全市刑事案件数字统计及刑侦调研宣传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全市有组织犯罪案件侦破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6.负责全市刑侦信息工作、刑侦基础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7.掌握全市追逃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8.管理全市的刑侦队伍建设。
9.负责过境长途客车及乡村线路公共汽车的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刑事技术支队。
1.现场勘查:负责市区全部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现场的实地勘验工作,负责有影响或疑难治安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负责生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案事件的尸体检验工作。
2.检验鉴定:负责我市公安部门检验鉴定工作,为各办案单位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开展了八个专业方向的检验鉴定工作。
(十一)警务保障处。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装备建设、警服调拨、应急储备、基本建设等工作,市级公安应急储备物资管理调拨;市级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工作。
(十二)禁毒支队。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吸毒人员涉毒违法行政处罚管理。
(十三)科技信通支队。负责通信保障、应急通信、网络安全、网络运维、科技管理、视频安防、应用软件推广等工作。
(十四)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等33刑事犯罪案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收集、分析全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犯罪动态,研究制定打击对策及措施;负责分配、协调、指导公安部和省厅交办的跨区域或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和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等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等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河湖警长工作。
(十五)巡特警支队。社会面巡逻防控:承担全市社会面巡逻防控和接处警工作;承担公安武警武装联勤工作。处置对抗性群体性事件、暴乱、骚乱事件和大规模流氓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担负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安检和警卫任务。其他应当由公安特警承担的任务。
(十六)信访科。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七)审计科。对全局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监督;负责编制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局所属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特费等审计工作;按权限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督导审计成果的利用和整改落实;做好全局审计数据统计和分析,以及各种报表和资料的报送工作。
(十八)经济侦查支队。掌握全市经济犯罪动态及涉稳风险,对重大经济犯罪研判预警,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经侦业务培训,建设经侦人才库。
(十九)监管支队。负责对全市(县)所辖看守所、拘留所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依照公安监管业务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职能要求,执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拟定全市公安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范,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规范监所管理工作;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和羁押情况,开展对策调研;负责对各监所等级评定、活动创建等项工作的日常检查考核和年度评定的审报工作;规划和指导监所设施、装备和技术建设,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补助专款;负责监管系统民警业务培训工作,抓好监管民警队伍建设;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出入境管理处。负责鹤岗市区及萝北、绥滨两县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负责公民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受理、审批;负责我市居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受理、核查、审批工作;负责我市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的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绿卡)的受理;负责宾馆旅店业临时来华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外案(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居住在我市的外国侨民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反恐怖支队。主要承担综合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情况,掌握恐怖活动的特点和动向,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涉恐情报线索核查跟踪;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组织、涉恐案件的侦查、调查、侦办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恐怖犯罪活动;推动反恐怖斗争的群众性基础防范和宣传工作;反恐防范指导及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拟定反恐怖工作预案;承担鹤岗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职责。
(二十二)森林公安局。
1. 负责保卫辖区内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
2. 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
3. 具有对辖区内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物案件的刑事侦查权。
4. 负责本级公安队伍管理和警衔申报工作。
5. 负责对所辖县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管理等各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警衔初审上报工作。
6. 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领导职务
    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徐连斌

鹤岗市公安局领导简介

鹤岗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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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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