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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联系电话:321610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原鹤岗市市政府大楼四楼(鹤岗市向阳区友谊路1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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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信息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和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和粮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市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相应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市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牵头组织全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承担统筹协调利用外资和走出去有关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对俄合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等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按授权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市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接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措施。承担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开展与广东省汕头市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推进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市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市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全市重大项目工作。拟订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省企有关政策,协调央企、省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提出全市粮食储备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参与提出粮食进出口计划。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负责制定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统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十八)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拟订粮食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驻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管理。
(十九)负责对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人员、经营、安全、稳定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十)承担市深入推进东北全面振兴领导小组、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鹤岗市与汕头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联系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简介

鹤岗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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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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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68-3355508;0468-3355528

办公地址: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28号市人民办事中心大楼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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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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