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嫩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嫩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嫩江市政务服务局”、“嫩江市行政审批局”牌子。
第三条 嫩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黑河市委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机制的建议,依法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以及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电子政务、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务大数据建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组织嫩江县政务大数据中心建设工作。
(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县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七)负责统筹推进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县直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进行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受理、调查、转办、交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
(十)负责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责任分工。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向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通报投资项目促进情况信息。
第四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县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拟订全县营商环境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重要文件起草、专题理论研究和统计分析。承担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对损害营商环境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流程再造工作,制定全县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
(二)监督考评股(县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考评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负责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承办、督办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案件,提供营商环境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对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意见,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问责处理。统计汇总、整理投诉举报的数据资料并负责档案管理,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议。负责构建全县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拟订全县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议。负责拟订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评。负责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四零服务”创建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拟订全县政务大数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建设标准。负责推动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开放目录。
第五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