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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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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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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安全工程师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该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任意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2015年12月2日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各省已出。
2017年考试时间为10月28/29
考试时间
2017年度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28、29日科目名称考试时间题型题量满 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5小时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100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5小时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100分安全生产技术2.5小时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100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5小时案例题:5道100分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2017年10月28日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7年10月29日9:00—11:30安全生产通用技术14:00—16:30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通过率
2011年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数16.9万人。2011年共通过考试的人数为2万,参加考试人数为11.1万,通过率为18%,为历年最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素质。由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考试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人事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主任张庆龙、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周毓秋、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张祖德等人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机械局职工大学考点,视察了北京地区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组织情况。在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后,李毅中局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当前整体安全形势并不乐观,安全工作具有风险大、责任重、矛盾多、困难大的特点,要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重视。在组织考试时要考虑到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艰苦性和复杂性,一要从实际需要和行业特点出发,强调应用,在专业性和含金量方面不要过高要求;二要结合当前现状,加强引导和鼓励,维护好考生的参考积极性,把热爱安全工作的人员吸收到安全生产队伍中来,提高一线人员的整体素质;三要正确认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目的和作用,适当提高考试的合格率,缓解人才紧张的现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建议
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科目安排为四科: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其中后三科安排的比较合理,但是安全生产技术这一科目比较杂,没有系统化。由于安全工程师是按矿山、危化、建筑施工、交通、电力、通用几个专业注册的,所以建议将安全生产技术这一门分解为矿山、危化、建筑施工、交通、电力、通用安全技术,考生可以从这几个专业中选择一个。而且分解后的安全生产技术可以深化、系统化、专业化,真真正正成为一门技术,而不像之前的只是一个大杂烩且没有深化。
另外,由于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了,劳动部之前推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即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与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和人事部、安监局推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含金量和权威度、实用性,建议将安全评价师的知识以增加一门“安全评价”的形式嫁接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让此“二师”合并。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资格认定
申报条件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中,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热爱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或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的岗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1995年及以后,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专业论文2篇,或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专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评估或安全咨询专业工作满5年,累计满10年。
(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
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系统的申报工作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组织进行。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3、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格者名单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申报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执业资格认定取消
编辑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6项(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第51项取消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也就是说,所有拟获证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职业资格考核,才能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目前国务院正会同安监总局及相关部门研究相关方案,对其属于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做出划分。
注册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部门、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将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6个月内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序号,若在申请表中上传照片,提交的照片则应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
注册条件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程序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登录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上报,下载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及其他注册材料原件认真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和汇总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注册材料上报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终审,终审合格后予以注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申请复议。
注册依据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同时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申请延期
编辑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注册资料及程序
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办理程序
(一)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中央企业)。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中央企业对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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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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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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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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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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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设置6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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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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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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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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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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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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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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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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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地官方报名部门组织安排,具体时间参考当地官方网站发的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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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确认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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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 六年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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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四年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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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按网站上的《20XX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进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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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一般在考前4、5个月进行(通常都在考试当年的5~6月报名)。考试通常是安排在每年9月份第一个周末进行。报名后需在网站上打印《20XX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送所在市人事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只是审查学历证书真伪、专业和工作年限是否合格。报完名一般是网上缴费,不会缴的可找有网上银行的朋友代交。费用各省都不一样,单科50-90元不等,还有另收报名的,具体见各省《通知》。交完费后就等着考试吧,打印准考证的时间在各省每年的《通知》中会有明确说明,一般是考前1-2周开始打印,到时间再去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就可以了。但也有部分省需要去市人事局现场领取准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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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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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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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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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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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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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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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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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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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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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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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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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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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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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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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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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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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与业主和监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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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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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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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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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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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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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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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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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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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风险及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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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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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与沟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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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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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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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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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下午: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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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每年的1-2月报名,考试时间是在5-6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地人事考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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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考试时间为:5月的最后一个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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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4:00——16:00 建设工程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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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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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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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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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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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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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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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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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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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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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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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题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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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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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2005年3月考的是2004年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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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2006年4月考的是2005年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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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2006年11月考的是2006年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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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2007年9月考的是2007年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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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 2008年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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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2009年9月考的是2009年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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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2010年9月11-12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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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2011年9月24-25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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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2012年9月22-23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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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2013年9月14-15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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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2014年9月20-21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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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次的2015年9月19-20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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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的2016年9月24-25日的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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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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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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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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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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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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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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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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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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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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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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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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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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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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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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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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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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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建造师的含义是指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地方,中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制度建立
由来
注册执业印章
资质证书由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迄今已有18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中国建筑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
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中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中国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建制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
资格类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简 介 证书样本 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一建证书
二级建造师 中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了二级建造师,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
二建证书
专业划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
⒈建筑工程、⒉公路工程、⒊铁路工程、⒋民航机场工程、⒌港口与航道工程
⒍水利水电工程、⒎市政公用工程、⒏通信与广电工程、⒐矿业工程、⒑机电工程
⒈建筑工程、⒉公路工程、⒊水利水电工程、⒋矿业工程、⒌市政公用工程、⒍机电工程
注:原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职权定位
权责
注册执业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需要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有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岗位
与项目经理的关系: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师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名称,而项目经理是一个工作岗位的名称。
信息查询
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登陆中国建造师网或搜索“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网页即可查询建造师注册信息。
建造师注册信息网上查询内容类别:
发展前景
数量
建筑行业一直是个热门行业,虽然建造师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但是过关率低。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成功后才能执业,目前国内一级建造师人数很少,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个人为提升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大教育投资。
建造师的就业面很宽广,大部分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比什么都没有的竞争力大得多。建造师是要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外行人看来建造师前途很大,轻松工资又高,但事实上既需要过硬的专业技能,又需要有敏捷的思考能力。中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600多万,而这么庞大的队伍中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却只有35万多人,远远跟不上市场的需求。
中国建筑业技术进步又结新硕果。随着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申报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工法的数量逐年增多。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一、二级建造师现从市场上来看,比较紧缺。
挂靠
建筑行业 ,为了满足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中对于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一些建筑企业寻找一些建造师注册到该公司,而不用直接到该公司上班的行为,这就叫建造师挂靠。
所谓挂证不挂章是指建造师证书“挂靠”在建筑企业,执业印章自己保管,通常是指不挂项目;所谓挂证挂章是指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都挂靠在企业,通常是指挂靠项目。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报名考试
报考
一、【报名办法】
二、【报考流程】
将该报名表打印盖章后,附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资料在指定时间去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工作,考前一般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部分地区去现场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考条件】
原则上是“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才能报考一级建造师。至于哪些专业算是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请见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如果你的专业和对照表中所列专业一字不差,那么肯定是能够报考的。所学专业如果不在对照表里但确实是工程类专业,那么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可能允许报名也可能不允许报名。
如果专业确属于非工程类,那很遗憾不能报名考试,即使考了过了注册时也可能不予注册。这种情况只有想方法尽早考下个工程类的学历了。
年限问题(学历 毕业年限 相关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从毕业后开始计算(按月份),截止到报名当年年底; 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 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
不要在学历上造假,宁可等上1、2年。如使用假学历证书即使报名成功并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注册一般无法通过,其结果就是不给注册、不予作废、不让重考。
报名时间地点方式问题。如:一级建造师什么时候报名?在哪报名?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建证书
(二)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1]
(三)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专业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一)凡遵纪守法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
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二建证书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年底。
这一条很多人存在争议,主要在于是毕业前后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加的问题,怎么计算的问题,补充示例如下:
如果甲是2012年6月毕业,本科学历,要报考2014年二级建造师,则2014年6月份报名时,考试年限是计算到2014年考试年底,这样甲正好满两年,因此是可以考二级建造师的,如果甲是2013年6月毕业,则无法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免考条件:
为体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的精神,对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考虑免考相应科目: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
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工具书
内容简介
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建造师手册》可以使您消除做出错误决断,并因而避免发生潜在的危险。它在下列问题上对您提出容易寻找的专家解答:基础要求及法规,荷载系数、力及挠度,固定类型及明细表,混凝土及砖石结构的数据和资料,木材强度、尺寸、使用及替代,钢构件的比较,其他营造资料,供应商和行会组织,一般安全信息,其他。
《建造师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理论上系统、技术上科学、管理上规范、知识上覆盖面大,从而为读者提供一本实用、通用的手册,可作为建造师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必备的工具书。
目 录
考试
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开考一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正式执业。一级建造师考试一般在每年的4月和5月报名,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和一寸近照。
一级建造师考试材料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考试在每年的9月底开考,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考生可以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目。
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中旬,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三门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报考时间:
考试时间与科目详细安排: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材料: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二级建造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35元-120元之间。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图片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所需书籍:
教材(公共课部分):
教材(专业课部分):
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包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类别)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包含:建筑专业,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6个类别)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序号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小时)题型题量满分1建设工程经济2单选题多选题单选题 60 多选题2010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70 多选题30130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70 多选题30130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单选题 多选题案例题单选题20 多选题10案例题 5160其中案例题120分一级建造师各科及格分数每年各省公布,历年都是总分的60%为及格分数线,历年控制及格比例约5%左右。
二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科目名称考试时间题型题量满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小时单选60个,多选20个1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3小时单选70个,多选25个12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小时单选20个,多选10个,案例4个120二级建造师各科及格分数每年各省公布,及格分数各省按每年度的录取的比例进行核定及格分数线。每年考生的多少,参加考生的综合成绩会影响及格的分数线。每年控制及格比例约30%左右。
一级建造师是2003年发布的文件,2004年准备考试,但是一直到2005年3月份才开始考一级建造师,而2007年由于泄题案件导致2007年的一级建造师成绩一直没有出来,更导致了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停考,因此很多人对于这段历史不是太理解,特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整理如下:
成绩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滚动管理办法的说明: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要求2年内通过3门课程,A种情况:2009年考试通过了2门,在2010年考试通过剩下1门即可;B种情况:2009年考试通过1门,2010年报考剩下的2门但考试只通过了1门,那么2011年就必须重新考试除了2010年通过课程以外的另外2门。
也即是说,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考试要求的二建3门或一建4门课程即为通过执业资格考试。
注意
注册建造师报考分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公用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12个专业,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不过二级建造师大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全国统考试卷,但是各个省的合格分数线由各省确定。
注册流程
规定
建造师证书样本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审批
网络注册
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下载个人版信息填写系统,填写信息后保存至桌面。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地址”,在“[下载地址一]、[下载地址二]、[下载地址三]中任选一个,点击下载——下载后,安装。然后点击“开始”——程序——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一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好个人信息——保存至桌面。文件名为“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姓名-日期”
企业登陆,调入该建造师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插入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企业版用户、“建造师注册企业登录入口”——窗口的左上方有:“初始注册——注册审查”——点击后,在窗口右上方找到“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浏览”——找到刚才填写的个人版建造师信息“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某某某(姓名)-日期”——上报文件。
上报完后,关闭弹出的窗口,即可看见刚刚调入的建造师信息——点击“审查”、“打印草稿”,——打印出来后仔细看看没有错误,如发现有错误,则点击“删除”,在个人版修改后,保存,再重复上述步骤,导入个人申报信息,审查。若正确无误,就点击右上方的“上报”,这样就上报省级了。
在“申报状态”中选择“全部”——找到刚才上报的人员——点击“查看”——在弹出窗口中点击“打印”——此时打印出来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上面带有条形码,打印三份,省建设厅要两份,自己公司存档一份。贴上照片,让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负责人都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建设厅网站注册
网络注册流程
登陆自己所在省份的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个人注册
点击“进入”——点击登陆窗口的下边的“执业师账号登记”——填写身份证号、邮箱、用户名、毕业院校等信息(一定要填写完整,建议用户名用《执业资格证书》上的证书编号,即为建设部红印下的7位流水号)。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个人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点击左上方“基本资料”,完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方“选择职业师类别”——点击右上方“点击选择职业师类别”——选择“一级建造师”。
在左上方“一级建造师”下面填写“注册信息、所属单位”填写完整后——点击“注册申报”——首次注册上报。 这样就报到企业中了。
企业登陆,审核个人信息,并上报省级。
点击“进入”——在“用户登录”窗口,“类型”中选择“单位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登陆——左下方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首次注册——审核该建造师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省级”。 接下来就是准备材料,然后去省建设厅交钱办注册手续。"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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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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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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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
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
取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通过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实帐操作技能,证书的考试是考理论知识,实操应重点学真账实操,尽可能不学模拟帐套。当然为何考这个证书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因为开辟通道,让更多只需要多一些证书的人士也可通过考试获得。很多人不明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实际的从业会计工作有何区别,有证书是代表有资格,但要从业会计需要具备的是资格+技能。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生需同时考试通过《会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考试时长:每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科总时长为180分钟;实行连续考试的方式,三科试卷同时发放,可任选科目开始考试;每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交卷当场即可知道自己成绩,剩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2013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的3科必须同时考过方可有效,同时没有任何免考政策。所有人都必须同时考过3科方可取得该证书。2014年4月21日,财政部下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该大纲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资格证书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厅决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9页。(二)资格证书“基本信息”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从业基本信息,“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
会计证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一、关于新版证书的基本介绍和管理要求(一)新版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9页。(二)资格证书“基本信息”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从业基本信息,“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三)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期满6年的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四)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调转登记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职称、学历、奖惩记录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记载,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五)“备注”页。该页记载我省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六)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首页需要压塑。(七)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6年7月1日起作废。(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换证,有效使用期为6年。
(九)会计人员持有的已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已满6年)的旧版证书,必须换发新版证书。
(十)会计人员持有的尚未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不足6年)的旧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但期满前6个月内必须换发新版证书。持证人员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间领取的旧版证书,必须于2019年7月1日前换领新版证书。(十一)自2014年11月7日起,我省新版证书实行证书二维码与持证人员绑定,每位持证人员对应唯一二维码。
二、关于换领新版证书的工作安排自2014年11月7日起,启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换证工作作为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事务,不再抽出专门时间集中换证。持证人员换证实行“先网上申请,后现场换领”。凡截至当前日期,系统中持证人员持证时长(自首次发证日期起计算)达到5年6个月,在持证人员登录系统时,系统将自动给出换证提示并引导持证人员登录证书换发界面完成换证信息申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必须先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可登陆湖南会计信息网,顺次点击“会计从业资格”—“变更/换证”,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申请后,持证人员携带旧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本人彩色证件照一张,向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新版证书。由于需换证人员多,工作量大,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旧版证书,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换证,2016年1月1日起失效。到期日晚于2014年12月31日的,换证期限为系统给出换证提示之后6个月,超过6个月失效。失效后,持证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进行调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等相关操作。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可随时在各区财政局和会计进修学院报考,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实行全市统一考试,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年有效)。申请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自2013年7月,实行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消了财会类专业毕业生自毕业后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和电算,需要三科同考。
会计类专业包括: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第73号令》取消免考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但在管理上是为属地管理, 因此需要办理调转。
报考指南
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试的办法。2013年7月1日之后均采用机试考试。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天津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报名网站
地 区官方网站名称及其网址北 京北京市财政局上 海上海财政山 西会计之星天 津天津会计网江 苏江苏财政局浙 江浙江财政局山 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信息网福 建福建财政局福建会计信息网福建报名系统广 西广西财政会计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江 西江西会计网江西省财政厅安 徽安徽省财政信息网网上报名系统广 东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海 南海南省财政局辽 宁辽宁会计网吉 林吉林会计网黑龙江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内蒙古内蒙古会计网湖 北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湖 南湖南会计信息网河 北河北会计信息网河 南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重 庆重庆会计之家陕 西陕西会计网贵 州贵阳会计网贵州省财政会计网云 南云南会计网四 川四川财政会计网宁 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甘 肃甘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新 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青 海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西 藏西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5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140元。全国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用汇总北京:报名费每科80元天津:全市统一考务费每科42元湖北:专业每科45元,电算化60元江苏:统一报考费每科50元山东:收费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上海:统一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福建: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湖南: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内蒙古:每人每科50元河南: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科40元重庆:报名费每科收费50元贵州:全省统一报名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广西: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海南:全省统一统考单科收费50元/科甘肃:考务费每科45元,报名费为每人10元新疆:报名费每考生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云南:专业考务费40元/人,电算化60元/人黑龙江:三科140元浙江:每科目35元,电算化40元/人宁波:法规60元/人次,基础与电算化100元/人次河北: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安徽:收费,报名费用每人每科30元江西:考试费用每考生50元/科宁夏:每人每科收取60元四川: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广东:收费每科65元陕西:报名费为60元/人科青海:报名费每科52元,辅导材料44元辽宁:沈阳每科50元,大连每科30元吉林:专业35元/人科,电算化40元/人科,报名10元/人
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再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在七个工作日能知道成绩。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60分(2015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每科55分,2016年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为A类标准和B类标准。A类标准针对所有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B类标准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藏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资格认定
考试成绩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会计工作。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
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
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
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
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
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无纸化考试
财政部昨日发布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同时宣布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称,新《办法》除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外,还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此外,还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等。考试免试规定
(已失效 从现在必须连过3科及格方可拿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其中,外地中专学历,如在北京参加考试,不予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可免考。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证书作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行业从事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敲门砖。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当然若自己能够有平台只涉及到内帐,无需在会计行业有非常好的发展,也可以不需要这个证书,因为涉及到税和外帐的人是必须要有证书所做的账及税才是合法被认可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作用还会体现在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个证书就算会实际的做账操作也只能给自己做,不对外。在应聘企业的财务人员时必须先自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件时间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一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证书领取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书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3、学历证书(原件)。"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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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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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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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 
适用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具体内容
2.1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不会填写请咨询本地从事相应业务的咨询公司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
4.2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咨询本地生产许可证代办机构了解填写情况。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 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注: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填写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检测设备
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防护检测仪器型号及名称符合标准LFY-607A热防护性能试验仪GB 8965.1-2009《防护服装 阻燃防护 第1部分:阻燃服》GA 10-200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GA 634-2006《消防员隔热防护服》LFY-239抗金属熔滴冲击性能测定仪GB 8965.2-2009 《防护服装 阻燃防护 第2部分:焊接服》GB/T 17599-1998《抗熔融金属冲击性能的测定》LFY-201L电子拉力试验机GB/T 3923.1-1997 《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LFY-214 织物表面抗湿性(沾水)试验仪GB/T 4745-1997《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 沾水试验》LFY-215C毛巾吸水性测试仪GB/T 22799-2009《毛巾产品吸水性测试方法》LFY-216织物透湿量测试仪GB/T 12704.1-2009 《纺织品 织物透湿性试验方法 吸湿法》LFY-217A/B 织物静水压试验仪GB/T 4744-1997《纺织织物 抗渗水性测定 静水压试验》LFY-226纺织品(口罩)气流阻力测试仪GB 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LFY-227 医用口罩合成血液穿透试验仪GB 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LFY-228 医用防护服合成血液穿透试验仪GB 19082-2009《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LFY-610 医用口罩阻燃性能测试仪GB 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LFY-229数字式织物透气量测定仪GB/T 5453-1997《纺织品 织物透气性测定》LFY-244B织物液体穿透试验仪FZ/T 60017-93 《卫生用薄型非织造布液体穿透性试验方法》LFY-248防酸服拒酸性能试验仪GB 24540-2009 《防护服装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LFY-249防酸服防酸渗透性能试验仪GB 24540-2009 《防护服装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LFY-252防酸服抗渗酸性静酸压试验仪GB 24540-2009 《防护服装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LFY-253 液体滑漏及流失量测试仪YY/T0506.3-2005医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3部分:试验方法LFY-253A渗透性能测试仪QB/T2493-2000 纸尿裤(含纸尿片垫)LFY-254数字式织物胀破强力机GB/T 7742.1-2005 纺织品 织物胀破性能 第1部分:胀破强力和胀破扩张度的测定 液压法LFY-403摩擦带电电荷测试仪(法拉第筒+静电电位计) +滚筒摩擦机GB 12014-2009《防静电工作服》GB/T 12703-2009《纺织品静电性能的评定》GB/T 23316-2009《工作服 防静电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LFY-406材料体积电阻率/表面电阻率/点对点电阻率/垂直电阻率测试仪GB/T 22042-2008《服装 防静电性能 表面电阻率试验方法》GB 12014-2009《防静电工作服》GB/T 1410-2006《固体绝缘材料体积电阻率和表面电阻率试验》GB/T 12703-2009《纺织品静电性能的评定》AQ 6103-2007《焊工防护手套 附录G 垂直电阻测量的试验方法》LFY-601垂直法阻燃性能测试仪GB/T 5455-1997《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LFY-605 自动氧指数测定仪GB/T 5454-1997《纺织品燃烧性能测定--氧指数法》GB/T 2406.2-2009 《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 第2部分:室温试验》GB/T 10707-2008《橡胶燃烧性能的测定》GB 12955-2008《防火门》LFY-611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测试仪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LFY-612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仪GB/T 8626-2007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LFY-627水平垂直燃烧性能试验仪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LFY-641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测试仪GB/T 18380.11-2008 《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 试验装置》为了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1]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1]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30类)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序号产品名称目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1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取消2抽油设备质检总局取消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取消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取消5电力金具质检总局取消6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取消7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取消8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取消9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取消10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取消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取消12蓄电池质检总局取消13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4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5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6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8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9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20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1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2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3砂轮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4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5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6钢丝绳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9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3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2轴承钢材质检总局3水泥质检总局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5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10防爆电气质检总局11燃气器具质检总局12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13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1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15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1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17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18制冷设备质检总局19内燃机质检总局20砂轮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饲料粉碎机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建筑卷扬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3钢丝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预应力混凝土枕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救生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2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6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8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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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一般有效期为3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
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进网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3年 。获得许可证
进网所需材料检查有:厂家申请进网所需的基本材料:申请表(两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企业情况介绍、设备介绍 。
资料清单列表(设备进网所需的文件)[1]新型号电信设备申请进网时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企业情况介绍(D)、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E)、设备介绍(F)、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 [2]申请换证时需提供的资料
[2.1]企业更名换证时需提供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更名换证申请(S)、当地工商局的更名证明(R)、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2.2] 有效期为一年的进网许可证或试用批文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时需提供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到期换证申请(P)、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2.3] 有效期为三年的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到期换证时 除提供[1]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要再提供:到期换证申请(P)、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3]属于设备改型时 除提供[1]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要再提供:改型申报表(N)、检验机构出具的改型审核报告。
除[2][3]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以确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4]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还需提交: 生产企业的企业情况介绍(D)、生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 [4.1]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且申请单位为生产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或代理商时,还需提交: 授权代理证明书(C)(申请单位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时不需要提供授权代理证明)。 [4.2]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且属于申请单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时 委托加工协议 [4.3] 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但只是研发机构,委托外协工厂进行加工。还需提供: 外协工厂的企业情况介绍(D)、外协工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生产企业出具给申请单位的授权代理证明(C)、生产单位与外协工厂的加工协议(K) [5]有关认证证书的情况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5.1]如果已经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 [5.2]如果未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进网检验报告 [5.2.1]如果已经获得体系认证证书 体系认证证书 [5.2.2]如果未获得体系认证证书 体系审核报告 [6]无线发射设备(含电信终端中的移动电话) 型号核准证、EMC测试报告、试验报告(J)(必要时提供) [7]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试验报告、总体技术方案 [8]涉及环保项目的 环保合格报告或证书 [9]涉及国家限制的产品(如移动电话机) 相关的批准文件 [10]涉及社会安全的(如报警设备) 公安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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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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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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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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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金融分析师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CFA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于1963年开始设立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考试。考试每年举办两次,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考试之一,是当今世界证券投资与管理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职业称号。 CFA 的课程以投资行业的实务为基础。要成为一名CFA,必须经过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命题、组织的全球统一考试。分初、中、高三个等级。每年每人只能报考一个等级。只有通过全部三个级别的考试,且有3年金融从业经历者才能最终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
CFA协会定期对全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进行职业分析,以确定课程中的投资知识体系和技能在特许金融分析师的工作实践中是否重要。考生的BodyofKnowledgeTM(知识体系)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投资工具(含数量分析方法、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及公司金融)、资产估值(包括权益类证券产品、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类投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及投资业绩报告。
CFA一级考试课程着重于投资评估和管理的工具,还包括资产估值和投资组合管理技巧的入门介绍。一级考试(Level1)形式为选择题(MultipleChoice),每卷各120题,共240题;
CFA二级考试课程着重于资产估值及投资工具的应用(包括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和数量分析方法)。二级考试(Level2)形式为案例选择题(MultipleChoice),每卷各60题,共120题;
CFA三级考试内容为前两组内容的综合总结。三级考试(Level3)形式为分为两个部分,上午部分包括简答题和计算题两大类,下午部分与二级形式一致10道ItemSet,每题6个小题,共60道题;
考试费用
2011年6月CFA一、二、三级考试报名费用表
截至日期
首次注册费
考试费
官方教材
费用总计
2010年9月22日
$405
$630
+电子版
$995
+印刷版
$1,055
+电子版和印刷版
$1,085
2011年2月16日
$405
+$720
+电子版
$1,085
+印刷版
$1,145
+电子版和印刷版
$1,175
2011年3月16日
$490
+$970
+电子版
$1,420
+印刷版
$1,480
+电子版和印刷版
$1,510
2011年12月CFA一级考试报名费用表
截至日期
首次注册费
考试费
费用总计
2011年3月17日
$400
$620
$1,020
2011年8月24日
$400
$710
$1,110
2011年9月15日
$480
$955
$1,435
注:
注册费(EnrollmentFee):只需第一次注册CFA考试时缴纳,即意味着在报考二级、三级考试时无需再缴。
考试费(RegistrationFee):每次报考时都需要缴纳,当重考同一级别时有50美元的折扣,考试费依据报名时间的早晚而不同。
考试合格标准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三级考试课程着重于投资组合管理,三级考试(Level3)的考试形式是50%的论文写作及50%的案例题分析。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是CFA三个级别考试课程中均强调的内容。
CFA考生只要完成三个阶段的6-hourCFA考试,持有学士学位或累积至少四年投资决策相关经验,以及遵守CFA的道德标准守则(CodeofEthicsandStandards),这样便可以得到特许财务分析师(CFA)资格。
只要拥有一个大学学士学位,无论是哪个学系毕业,均可报考CFA考试。可是,无论考生在大学所修读的是与CFA内容相关的学系、学位、资历或专业经验,考取CFA都不会获得任何豁免。
CFA考试主要量度考生应用投资原则的能力及专业操守。第一阶段的课程及考试针对投资评价及管理的不同投资工具及概念;第二阶段着重资产评价,第三阶段则深入探讨投资组合管理。而且,全球的CFA课程与考试都是一样的,考试均使用英文。
考试证书
全世界公认金融投资行业最高等级证书--CFA是国际"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凭此证书可应聘投行、证券公司、基金、外企、上市公司、银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等企业工作,从事国际高级金融分析、投资与管理工作。
就业方向
跨国公司、外资银行、四大、金融证券及基金机构、政府部门、上市公司等
招聘CFA的企业有:中国银行、惠普、荷兰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等知名企业。
认可情况
美国证监会(SEC)认可CFA特许资格是等同美国证券从业员系列七(Series7)法定资格。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证券分析师考试(TheSupervisoryAnalystExamination)中的证券规则部份,那便可以得到美国证券分析师(SupervisoryAnalyst)专业资格。
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由她们所举办的商业价值评估资格(AccreditedinBusinessValuation)半天考试,这样便可以得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商业价值评估专业资格(ABV)。
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可以直接得到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的会员资格(MSI)或符合相关经验要求便可以成为资深会员(FSI)。
CFA考试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金融分析师(一级)
(1)报名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财务或者金融领域工作经验;或者专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财务或者金融领域工作经验;
能够在学习期间,确保250个小时的自学时间。
(2)招生对象
金融领域初、中级专业人士;企业财务、投资岗位中级以上专业人士。
金融分析师(二级)
(1)报名条件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专科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直接报名二级的学员需通过报名资格考试(考试难度相当于一级考试水平);
通过CRFA、CFA一级水平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二级的学习;
二级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能超过5天课程)如果发现自己跟不上课程进度,可以申请退回到一级课程的学习班,但各地授权培训机构仍然按照二级报名时的费用收费。如果该学员在通过一级的考试后,继续参加二级的学习计划则可按照一级的费用收取;
能够在学习期间,确保250个小时的自学时间。
(2)招生对象
金融领域中级专业人士;企业财务、投资岗位的中、高级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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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注册会计师简称 CPA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注册会计师证》,可以从事审计、统计、经济等专业工作。考试资格: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国际称谓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国内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 CPA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从 1991 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4次,11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三至四月份,一般各地的报名时间不一样,要见各地的公告,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十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现行的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共七门,考试方式从2012年开始改为上机考试,也可选择闭卷笔试。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试报名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附件: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二ΟΟ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考试简介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四、考试方式和时间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考试时间综合阶段考试:2013年9月28日 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专业阶段考试:2013年10月19日 08:30-11:00 审计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17:30-19:30 经济法2013年10月20日 08:30-11:30 会计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7:30-19:30 税法五、报名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一) 日期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限内确定。(二)报名办法1 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2 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照(上一年或本身年份)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3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考试教材
六、考试教材订购、发放(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考试成绩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二)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13年。(五)取得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应考人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1 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2 应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九、其他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职业详解
尽管从这几年人才市场的供需状况来看,会计经常被列入供大于求的专业范围,但高端会计人才供不应求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注册会计师(CPA)依然是稳定和高薪的代名词。所以,依旧有不少人纷纷来挤CPA这扇窄门,在校的大学生也不甘落伍。
职业素质
对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来讲,职业素质体现在两个方面: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专业素质
考取注册会计师仅仅是一个起步。注册会计师起码要拿到“三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审计师,才能有比较好的职业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考证规划一般是这样的:大学毕业后,平均两三年拿一个证,如果拿到包括土地估价师和工程预决算师在内的“五证”,那么起码要有七到八年的职业经历。此外,由于工作中接触的服务对象很广,注册会计师除了拿国内的证书外,最好再拿一个国际上认定的“洋”证书。根据中国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权签署企业财务和审计报告。而从个人晋升和谋取高薪的角度看,考国际的注会证书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像英国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等涉外执业资格。
职业道德素质
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目标是:职业精神的最高水准,职业表现的最高水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好形象。这实际上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具体来讲,职业道德的四项要求是:良好的声誉、高尚的职业精神、优质的服务质量和严谨的保守秘密的工作原则。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
职业倾向
综合分析,最适合从事该职业的职业倾向性为:1. 做事谨慎、小心,观点保守、喜欢安静;仔细、精确、有条理,逻辑性强,注重书面内容,讲求实际、务实;2. 诚实、忠诚度高,看问题注重事实依据;做事喜欢有计划,对于急速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太强,有时会有“一动不如一静”的想法,比较倾向于安于现状;3. 工作努力、责任感强,不夸大,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而且明智豁达,是坚定不移的社会维护者。讲求实际、非常务实,总是孜孜以求精确性和条例性,而且有极大的专注力。不论干什么,都能有条不紊、四平八稳的把它完成。因此我们建议大学生们在参加CPA考试之前,要理性和科学地分析一下自己是否真正适合在相关领域发展,这样对自己的长期发展也会大有裨益。
从业方向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有两种从业去向: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后可申报转为注册会计师;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否则,证书5年后作废。执业证书取得后可以进行注册会计师的本行行业,一般去会计事务所,可进行鉴证。非执业证书以后只可以进入企业单位从事财务经理或总管,但不能进行签证审计.简言之,执业后可以签审计报告,非执业则不行。非执业证书没有执业证书那么全面的权利。"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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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一、办理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下列许可证事项由我局负责:
(一) 证券类
1.住所地在本辖区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
2.辖区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展期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7.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8.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二)期货类
1.辖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颁发;
2.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7.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本指南中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场所)是指,分支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证券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申请颁发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3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向我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发生上述事项第2、4、5项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及时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换领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8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撤销事宜,同时向我局提交注销许可证申请。
2.期货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5项的,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的规定,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我局补领许可证;发生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我局申请补领许可证。
(二)审阅
因申请材料不全等问题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参照《厦门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程(2011年修订)》执行)。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有权责令更换或改正。补正文件提交后,我局将依法进行接收、审阅。补正时间不计入许可证办理时限内。
(三)领取
在申请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许可证申领、换发、补领事宜。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到我局通知后,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原件到我局办公室领取新证。
(四)缴回
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展期以及许可证破损等事由换领许可证的,应缴回原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因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注销许可证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撤销事宜,并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因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注销许可证的,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未表示异议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附件:1.证券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2.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附件1
证券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住所地在本辖区的证券公司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收购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说明文件;
(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八)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换领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指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营业地址换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营业范围换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名称换发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适用于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四)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 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许可证/注销许可证
(一)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四)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 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等事由申请补领许可证
(如许可证遗失,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须说明丢失原因及有关情况);
(二)有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文件(报纸原件);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因许可证破损申请补领时)已破损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撤销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申领
(一) 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其任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 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 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九)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须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中关于任职资格时限有效性的相关要求。
二、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及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四)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关于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决议;
(三)关于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10号)的公司内部合规审查意见书。公司总部应在分支机构迁址前对拟迁入的营业场所进行专项合规现场检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内部决策程序、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主要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四)对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五)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公告证明文件。公司应在拟迁出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至迁址完成,同时在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六)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九)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十)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任职决定文件;
(三)相关会议的决议;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其任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五)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八)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须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中关于任职资格时限有效性的相关要求。
五、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适用于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四)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关于分支机构员工及现场客户安置,以及处理客户资产、(四)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八)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九)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十)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一)备案报告;
(二)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媒体上声明许可证作废的登载声明原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适用于许可证破损情形);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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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指2017年2月8日,北京市政府为首约科技也就是首汽约车颁发的证件。
这也是自去年底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北京市网约车落地《实施细则》颁布后,北京市颁发的首个网约车平台资质
证件背景
北京市交通委行政审批中心已接待包括首约科技在在内的10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咨询或申请。部分平台公司正在按照规定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下一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指导平台公司办理平台、车辆及人员许可手续,为网约车平台开展运营提供服务。
神州专车是以其运营主体公司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提出的申请[2] ,牌照的获批意味着,该公司成为全国首家线上服务能力获得正式认定的网约车平台 。按照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最新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网约车新政”)的规定,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可在全国范围通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
申办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交通运输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3)取得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
4)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6)在本市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管理能力;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办材料(电子档):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东莞市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取得交通运输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6)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
7)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8)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由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向省、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事件过程
2017年1月24日,神州专车获得全国首张网约车牌照。
2017年4月06日,飞嘀打车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017年5月07日,易到拿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2017年5月18日,滴滴出行拿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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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选址筹建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 筹建申请 (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选址审核
标准:
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
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测量。
2.实际测量:店堂使用面积、新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
选址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选址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后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查、审核、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6.对同意筹建的,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
7.对不同意筹建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选址送达
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证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号:38-2-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
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审核
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
(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
(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店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
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店,由总店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经总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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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产品认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对有机农业的定义:有机农业是促进和加强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的农业生态系统健康的整体生产管理系统。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基于明确和严格的生产标准,致力于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持续性的最佳化。 
不使用人工合成物质如化学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
生产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采用一系列与生态和环境友好的技术,维持一种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农业生产过程;
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
简介
简单的说,有机产品就是通过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机产品的涵盖面非常广,主要包括:
有机食品-主要指可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饮料和调料等;
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如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
此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等等,统称为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它与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共同组成我国的安全食品。
我国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
要求
· 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
· 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最小
· 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认证机构
国内机构
所有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目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原 浙江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黑龙江绿环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辽宁辽环认证中心
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国外机构
英国土壤协会(Soil Association)
德国天然有机认证BDIH
澳大利亚有机农场联盟(Biological Farmers of Australia)
新西兰天然有机协会(Natural Organic Association New Zealand)
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
生产要求
生产基地在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禁用物质;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加工要求
原料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少于95%;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加工和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产品优点
· 用自然、生态平衡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 顺应国际市场潮流,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及有机产品出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 满足国内"绿色"、"环保"的消费需求;
· 保护生产者,特别是通过有机产品的增值来提高生产者的收益,同时有机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
有机农业
FAO会议强调:有机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17次农业委员会会议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总部(罗马)召开。近100名政府机构代表和私营行业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中,几个政府代表谈到了政府在支持有机农业方面的举措。在"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食品链途径"讨论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代表表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有能力生产安全且高质量的产品。会议代表特别指出,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有机农业对于小型的生产商来说已成为可持续的生存手段。但是粮农组织应加大对发展中有机农业的投入以加强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可行性、可选择性。
关于有机农业市场多体系并存引发的困难,德国表示支持FAO、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IFOAM联合提出的工作建议,即建立国际有机农业协调行动小组(该小组将由政府部门专家、私营行业代表组成。)
管理办法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机构管理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三)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四)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六)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七)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
第二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种类变更的;
(四)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一)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
(二)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第二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条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第三十二条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第三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当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二)向被认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三)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证决定、检测结果等进行抽查;
(四)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务情况;
(五)对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六)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七)受理认证投诉、申诉,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有机产品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经营等过程中,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进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有机产品检测机构以及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会议同时还围绕"农业生态"进行讨论。参会代表一致认为:农业生态相当于有机耕作,事实上是有机农业的一个方面。
热门证照
证照推荐
- 0.00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
- 0.00AS9100航空基础质量
- 0.00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 0.00医疗器械注册证
- 0.00公司注册
- 0.00食品流通许可证
- 0.00ISP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
- 0.00IP-VPN许可证
- 0.0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0.00CDN经营许可证内容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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