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ISP许可证

-
- 专利申请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包含权利
文献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④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具体事项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计算机软件所有人应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的初步证明。
凡已办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中国藉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具体内容
客体主体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注意事项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那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呢?具体如下:
一、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约定转让的权利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一致,或包含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之内。
2、对转让软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调查。
①对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的可靠性作详细调查。
②对转让方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作调查,保证其是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
4、受让方不得超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转让的范围行使其他未经转让的权利。
5、受让方应对受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产生预期收益作充分的预测。
6、受让方应要求转让方就其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适当的保证,即保证其有权就该著作权进行转让,且该转让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约定其承担因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宣告无效的责任。
二、转让方的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将共有著作权转让他人,需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一致同意。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几位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未经其他著作权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著作权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转让自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时,侵犯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转让人侵权,该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的是全部还是部分著作权,并将具体权利写明。如复制权、修改权、翻译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转让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
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法院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
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
(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
(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
(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
(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
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4、违约责任
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细节问题,双方在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加以重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
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登记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登记流程
1)您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我们会根据信息采集表内容为您整理需要盖章签字的材料 ;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 和 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3)提供手册(电子版):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 或者 软件设计说明书 ;
4)盖章及快递:我们将电子版需要盖章的材料发给您,您盖章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
5)报送审查:收到材料后我公司将整理打印,装订后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初审;
6)版权中心复审: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
7)公告发证:公告后发放证书,我公司收到证书后扫描给您确认;
8)确认付款:您确认后您支付全部费用,财务核实后会给您快递证书原件和全额发票。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法院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但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文档则包括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统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时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我国对软件的保护范围和美国法律对软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甚至还要广些。其次,在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权利的内容上,美国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表权、转让权、传播权、表演权、展示权等,我国软件著作权人除享有以上财产权利之外,还享有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署名的权利。这种差异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观念上认为著作权是个人财产,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没有什么不同,故在美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软件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权。我国在传统中尊重软件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上,我国有关软件的法规除规定精神权利不受限制外,限制范围与美国法也大致相同。再其次,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我国软件立法采取各国统一的登记制。在保护期限上我国把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定为25 年,可申请续展25 年,但最长不超过50年,这不同于著作权的一般客体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软件寿命短的特点。美国法则把软件保护期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作者难以定的,自发表之日起75年,发表日无法确定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00年。"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11) 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图纸、照片及媒体材料(12)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对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的措施。为了积极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国家鼓励驯养野生动物。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主席令第24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五)具体省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2. 经营利用许可证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证明国家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与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申请增加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三)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四)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根据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电工职业资格证书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也叫做电工等级证,它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以及高级技师,还可以分别称之为:国家5级、国家4级、国家3、国家2极和国家1级。其中,高级技师的等级是最高的,相当于是副教授的级别。
报考条件
初级:年满18周岁,高中(或中专)学历
中级:年满18周岁,高中(或中专)学历 ,无初级证五年工作经验(要有单位证明)或者初级资格证加三年工作经验
高级:中级证加3年工作经验,或者无中级证8年以上工作经验
技师:高级证加2年,或者无高级证10年工作经验
高级技师:技师证加3年操作证考试
电工操作证考试目前安排在每月的第二周周六考试,我校组织考生从全国的电工操作证考试题库中抽取电工操作证考试试题来考试,电工操作证考试试卷由我校考核。C、电工操作证考试时间、电工操作证报考时间:原则上固定在每个月第二周周六安排考试,电工操作证报考时间一般为:电工操作证考试时间前10天截止报名;特殊情况或团体单位报名的视报名人数另灵活安排考试时间。"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中文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特种作业操作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作业目录
一、安监总局目录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热切割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矿山安全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石油天然气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冶金生产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烟花爆竹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质检总局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建设部目录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人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新证介绍
1 外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实物部分由三个部件组成,即:IC卡、IC卡保护套、激光复审标签。
1.1 IC卡
卡基材料:PVC。
芯片型号:MF1 S50。
规格:85.5×54 mm2,厚度为0.8mm。
表面印刷:底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英文缩写“SAWS”,浅绿色印刷,固定信息的字体及颜色见版式图。
特殊印刷:正面文字荧光防伪印刷,字样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表面版式:见图
正面
1.2 IC卡保护套
材质:PVC软膜。
规格:91.5×60.5 mm2。
表面印刷:浅灰色印刷下列文字:“本卡为特种作业操作有效资质证件,请妥善保管,防止弯曲、潮湿及置于强电磁场内”。
制作要求:卡套开口处两面设置尺寸差,方便IC卡取出。
1.3 激光复审标签规格: 29×8 mm2。
印刷:印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徽和“合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2 IC卡标准
采用MF1 S50非接触式IC卡,符合ISO/IEC 14443A协议标准。
2.1 技术参数
无线数据传输及提供电源(不需电池)。
操作距离:100mm及以下。
反面
通讯频率:13.56MHZ。
数据传输速度:106Kbit/s。
高数据完整性:16位CRC校验,奇偶校验,位编码,位计数。
典型交易时间:小于200ms(包括备份管理时间)。
多卡操作防冲突功能。
2.2 存储器
EEPROM存储容量为1k字节,分成16个扇区,每个扇区分成4个块,每块16个字节。
每个存储块,用户均可自定义访问条件。
数据安全存储10年。
擦写操作不少于100,000次。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建造师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4、智能卡系统工程;5、通讯系统工程;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10、广播系统工程;11、会议系统工程;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18、计算机机房工程。
申请流程
主要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5. 属于省级、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流程如图所示:
资质增项、资质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资质增项
1.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2.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3.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资质升级
1.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2.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注册三到五年内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其他资料
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基本概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作用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申办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清真食品认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Halal,本意是“合法的”,中文译为“清真”,即符合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添加剂。总的来说,除《古兰经》中禁止的或有可靠而明确的圣训禁止的事物,其它的事物都是允许人们享用的。伊斯兰教赋予了人们充分的自由吃饮,前提是吃饮的物质不能是“哈拉目”(非法的)的。 
起源
中国清真饮食是指中国穆斯林食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例食物的统称。“清真”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一般多用于一些固定的称谓,如“清真寺”、“清真饭店”等。宋元时期,伊斯兰教在中国尚无固定的译名。后来穆斯林学者根据伊斯兰教信仰真主,崇尚清洁的教义,多选用“清真”、“清净”一类词译称伊斯兰教或礼拜寺。传说始建于唐代的西安大学习巷清真寺,最初就称为“清净寺”,元代赛典赤·瞻思丁还奏改“清净寺”为“清真寺”,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题金陵礼拜寺《百字赞》中亦有“教名清真”一语,说明清真在当时已成为伊斯兰教的一种通称。明末清初时期,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修养的穆斯林学者,系统地诠释了“清真”的含义。王岱舆说:“纯洁无染之谓清,诚一不二之谓真。”又说:“夫清真之本,乃遵命而认化生之真主。”王岱舆这里对“清真”的解释,实际就是对伊斯兰教的解释。不少学者对自己译著的有关伊斯兰教的著作也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学》、《清真指南》等。
至此,我们明白,“清真饮食”完全可以解释为“伊斯兰教饮食”,“清真食品”译为阿拉伯语“泰阿姆伊斯兰”,就是“伊斯兰教食品”。当然,这绝不仅仅是一个称谓问题,而是涉及到清真饮食的实质与认定。由此我们也知道,要完全透彻地了解清真饮食,必须先熟悉伊斯兰教的饮食律例,唯此才有助于理解清真饮食的内涵和性质,这对研究清真饮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清真饮食的起源,应该说和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是同步的。史学家认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一般以公元651年,即唐高宗永徽二年为标志。这一年八月乙丑,大食国“始遣使朝贡”(见《旧唐书·高宗本记》、《旧唐书西戎传》及《册府元龟》卷970),正式开始了唐廷同大食的政治性往来。当然,非官方、非政治性的民间交往,肯定要更早一些。
伊斯兰教非常重视穆斯林的饮食生活,将恪守伊斯兰教饮食律例,作为穆斯林的一个标准。所以,穆斯林的饮食生活,也成为伊斯兰教的一个显著特征。唐代有关伊斯兰教的史料,尽管极少,但几乎都涉猎到饮食禁忌的记述。杜环《经行记》在介绍伊斯兰教时说:“不食猪狗驴马等肉,不拜国王父母之尊,不信鬼神,祀天而已。”(见杜佑《通典·边防九》)另外,《唐会要》(卷100)是这样叙述穆斯林饮食的:“日五拜天神,不饮酒举乐……唯食驼马,不食豕肉。”顺便说一下,这里有一个细节要注意,前者说不食马肉,后者又说唯食马肉,这不是史料中的笔误,而是涉及到教法律例的派系之说。前者不食马肉说,是艾布·哈尼法之观点;而后者马肉可食说,则是沙斐仪的立场。当时的史学家只是记述,未必就知道其中的缘由。
唐代的商业贸易发达,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京都长安和岭南的广州,都是极其繁华的商业大都市,也是波斯、阿拉伯商人的集聚地,市肆饮食相当活跃。长安和广州还出现了穆斯林社区,称作“蕃坊”。这里的“蕃”指外国人,“坊”则是唐代对城市街巷的通称。“蕃坊”即城市中外国人居住的街区。唐人房千里在他的《投荒杂录》一书中最早记录了穆斯林的蕃坊和饮食:“顷年,在广州蕃坊,献食多用糖蜜、脑麝。有鱼俎,虽甘香而腥臭自若也。”
唐代的穆斯林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大食、波斯裔的中国穆斯林商人,即史籍所称的“蛮裔商贾”。他们承传祖业,精于经营珠宝、香料、药材等高档行业,大多饶具财富,相当阔绰。他们与自己的故乡有着更多的商贸往来。二是大食、波斯、回纥、突厥及西域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中有的穆斯林,他们与唐廷之间也有较多的经济活动。唐中叶以后,回纥人还经常用马匹换取唐代都市的茶叶。《新唐书》(卷九十六《陆羽传》)载:“回纥入朝,始驱马市茶。”当时,人们称之为“茶马互市”。漫漫商路,长途肝涉,他们或自带干粮,或在沿途的清真饮食店进餐,都客观地促进了民间清真饮食的发展。这些商贸往来,必定促进相互间的饮食文化交流,当时盛极的胡人饮食,就是由此而发展起来的。据《旧唐书·服志》载:“贵人御馔,尽供胡食。”由此可见,胡食还是珍馐异馔。所谓胡食,就是古代西北少数民族的饮食。唐僧慧琳在《一切经音义》第三十七卷中解释说:“毕罗、烧饼、胡饼等皆为胡食。盖西域胡人传入。”需要说明的是,当时胡人中肯定有穆斯林,胡食中肯定有清真饮食,但尚无资料证明上述品种就是清真食品。因为在大食、波斯穆斯林商人沿着陆上丝绸之路到长安来的时候,逐步把伊斯兰教传播给了西域各族,那么,他们制作的胡食中有清真食品当属无疑。信仰了伊斯兰教的西域回纥人还是后来形成的回族先民之一。
另外,从波斯等西域还传入了一些蔬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回鹘豆:《契丹国志》卷二七《岁时杂记·回鹘豆》载:“回鹘豆,高二尺许,直干,有叶无旁枝,角长二寸,每角止两豆,一根才六七角,色黄,味如粟。”这种豆不同于唐时中国史籍中的“胡豆”,元时称回鹘豆为“回回豆”(见忽思慧《饮膳正要》),也就是我们说的豌豆。
据美国东方学者劳费尔的研究,豆类是伊朗人的重要食物,石国(塔什干)有各种豆类,豌豆在波斯语里有nujud和gergern或xereghan等字(见劳费尔的《中国伊朗编》,林筠因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132页)。可见,些种豆很可能原产于波斯或中亚其它地区。中国首见于记载的是《契丹国志》,观其名则知自回鹘引进。到元时,回回豆已“田野中处处有之”,可见传播之广泛。
波斯枣:《酉阳杂俎》卷十八载:“波斯枣,出波斯国,波斯国以为窟莽……子尺二寸,黄白色,有核,熟则紫黑,状类乾枣,味甘如饧,可食。”#p#分页标题#e# 西瓜:原产埃及,唐以前不见史载。五代时胡峤居契丹始食西瓜,系由契丹破回纥始得此种。可以相信,西瓜是从新疆一带传入内地的。在欧阳修撰写的《新五代史·四夷附录》中详细记载了西瓜传入的过程。
无石子:又叫“没食子”,产于中亚西亚等地,唐时由波斯传入。《酉阳杂俎》载:“无石子,出波斯国,波斯呼为摩贼,树长六、七丈,围八、九尺,叶似桃叶而长,三月开花,白色,花心微红。子似如弹丸,初青,熟乃黄白。虫食成孔者正熟,皮无孔者入药用。其树一年产无石子,一年生跋屡子,大如指,长三寸,上有壳,中仁如栗黄,可啖。”
齐暾子油:《酉阳杂俎》卷十八载:“齐暾树,出波斯国,亦出拂林国。拂林呼为齐虚树。长二、三丈,皮表白,花似轴,极芳香。子似杨桃,五月熟。西域人压为油,以煮饼果,如中国之用巨胜也。”
底称实:即无花果。《酉阳杂俎》卷十八载:“波斯国呼为阿驿,拂林国呼为底实。树长四、五丈,树叶繁茂。叶有五出,似椑麻,无花而实,实赤色,类椑子,味似干柿,而一年一熟。”
野悉蜜:《酉阳杂俎》卷十八载:“野悉蜜,出拂林国,亦出波斯国,苗长七、八尺,叶似梅叶,四时敷菜。其花五出。白色,不结子,花若开时,遍野皆香,与岭南詹糖相似。西域人常采其花,压以为油,甚香滑。” 偏桃:《酉阳杂俎》卷十八载:“偏桃,出波斯国,波斯呼为婆淡,树长五、六丈,围四、五尺,叶似桃而阔大,三月开花,白色,花落结实,状如桃子而形偏,故谓之偏桃。其肉涩不可啖,核中仁甘甜,西域诸国并珍之。”
可以看出,唐廷与西域少数民族及波斯、大食等国的饮食文化交流甚为频繁,其中的清真饮食一定可观。只是其时的文献资料非常匮乏,我们只能根据上述记载推理而已。唐朝规定,各种商店只能开设在“市”内(即商业区)。但随着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唐末至宋初,已逐渐打破了这个旧规。到了南宋,杭州、广州、长安等大城市已出现了大街小巷店铺林立的局面,其中,又以饮食店为最多。除综合食店外,当时已有馄饨店、饼坊、茶坊、鱼行等专营餐饮店。考察宋代饮食业的发展原因,与南北烹调技艺的交流具有一定的关系。
南宋建立后,以赵构为首的君臣南渡,最后定都杭州。赵氏政权的南迁,使大批北方臣民随之南移。《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载:“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市归。”这种人口的大迁移,大流动,促进了全国各地,尤其是中原地区与江南地区饮食技艺的大交流、大融合和烹调技术的进一步提高。这其中当然也不乏中原、西北穆斯林的南迁和清真饮食的传入。
包含清真饮食在内的中原、西北饮食的南传和相互交流,促进了宋代饮食业的繁荣和发展。首先,由于各地环境、物产和饮食习惯等的不同,逐渐形成了口味各异的地方风味特色。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载,当时中原地方的饮食称为“北食”、“北馔”,长江以南的菜肴称为“南珍”、“南食”,长江上游的饮食则叫做“川食”,西北少数民族饮食则被称为“虏食”。“虏”是对胡人的贬称,“虏食”主要指胡食。北宋、南宋的京城中都有“北食店”、“南食店”和“川食店”。第二,穆斯林喜食羊肉,善烹羊肉的风尚,对推动羊肉在宋代的流行起了一定的作用。宋代商业性的农副业和蔬菜种植业发展迅速,使得肉禽蔬菜丰富繁多,然而其中最贵重则属羊肉。从达官贵人到平民百姓,无不以食羊肉为美事。北宋政治家王安石在《字说》中解释“美”字说,从羊从大,大羊为美。宋人还认真研究了羊肉的营养价值和医疗功效,认为羊肉和人参一样,都有滋补身体的作用,“人参补气,羊肉补形”。宋代《政和本草》还载,多吃羊肉有“补中益气、安心止惊、开胃健力、壮阳益肾”等良效。
北宋宫廷内的肉食品,几乎全用羊肉。仁宗皇帝喜吃羊肉,特别是烧羊肉。当时,宫中御厨每日宰羊达280只。《孔氏谈苑》载,有一夜仁宗睡不着觉,感到饥饿,因而“思食烧羊”。宋室南迁临安后,仍以羊肉为宫廷主要肉食品,宫廷以羊肉为宴的记载亦见于多处史料。北宋民间不仅视羊肉为贵重食品,而且以羊肉为原料的菜肴也是丰富多彩,据《梦梁录》载,北宋京都饮食店的羊肉菜肴有旋煎羊白肠、批切羊头、虚汁垂丝羊头、入炉羊、乳炊羊肫、炖羊、闹厅羊、羊角、羊头签等,南宋临安饮食店蒸软羊、鼎煮羊、羊四软、绣吹羊、羊蹄笋等。如果清真餐饮企业对这些菜肴加以研究开发,推上餐桌,一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另外,著名的一些清真名吃,如羊肉饼、油酥饼、韭饼、糍糕等,其渊源都可以追溯到宋代。尽管尚无资料证明这些小吃在宋代也属清真,但至少可以说明这些小吃历史的悠久。
宋代也有一些关于穆斯林食俗的记载,主要涉及到伊斯兰教饮食律例。岳珂在《程史》中记载了广州一家蒲姓穆斯林(可能是蒲寿庚祖父家)所保持的伊斯兰饮食习俗:“坐者皆置右手于褥下不用,曰此为浊手,唯以溷而已,群以左手攫取,泡而涤之,复入于堂以谢。”这里关于左右手的不同作用恐怕记载有误,因为穆斯林尚右,贵右手。另外,北宋朱或(yu)在《萍洲可谈》也有记述:“蕃人衣装与华异,饮食与华同。或云其先波巡尝事瞿昙氏,受戒勿食猪肉,至今蕃人但不食猪肉而已。”“至今蕃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若鱼鳖则不问生死皆食。”从这段文字看,朱或(YU)并不十分了解伊斯兰教。但至少可以说明,穆斯林的饮食习俗做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引起非穆斯林的关注。
唐宋时期的穆斯林,和元明相比人数相对较少,且有不少侨民,在穆斯林商人中,又以珠宝富商居多,故此清真餐饮业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从零星史料推测和研究,唐宋时期的穆斯林并未看中微利的餐饮业,长途经商的穆斯林以自带干粮为主,兼或三五成群自作自食,当然也有以服务为主清真小餐馆。据此,可以认为唐宋是我国清真饮食的萌芽时期。
13世纪,成吉思汗西征,版图划至西域的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中西之间的陆上丝绸之路,随着蒙古铁骑的自由驰骋而畅通无阻。西域各国的穆斯林沿着这条大开的交通线,随着蒙古军队大量涌入中国。他们给中国带来了清真饮食文化,带来了中西文化与经济的交流,带来了有益于中国社会进步的民族成份和民族融合。
《明史·西域传》说:“元时回回遍天下”。周密《癸辛杂记》也说:“今回回皆以中原为家,江南为多。”元代在中国的穆斯林人数据估计约有百万人以上,遍布全国城乡,逐渐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地域分布特点。东南沿海城市的穆斯林蕃客,被称为“回回蕃客”,其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有了发展与提高。以“民夷杂处”著称的泉州,在当地的“回回蕃客”中,又不断增加了前来定居的阿拉伯和波斯的穆斯林商人。广州的阿拉伯商人也很多,使宋代穆斯林聚居的“蕃坊”更趋繁华。其它东南沿海有“回回蕃客”留居的城市,也都出现了穆斯林人数扩大的现象。另外,还有很多外族人归信了伊斯兰教。元代的回回人仍以经商著称,但已开始步入农业经济,逐渐与中国社会相融合。穆斯林的大规模入华和伊斯兰教在全国范围的传播,直接推动了中国清真餐饮业和清真饮食文化的发展。
元朝政权对穆斯林的基本政策是“恩威相济”、“兼容并蓄”,这种比较宽容和态度,对清真饮食业的发展从客观环境上创造了有利的气氛。但是最高统治者有时也通过行政命令,干预穆斯林的饮食习俗,而这种行政干预又束缚了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据《多桑蒙古史》载:成吉思汗要求臣民,“其杀所食之动物,必须缚其四肢,破胸,入手紧握其心脏;如仿穆斯林杀牲者,则应如法杀其人。”《元史》也载: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二月,“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诏禁之。”有一次,一些穆斯林商人向忽必烈进贡了一只白脚红喙的隼和一只白鹫,忽必烈赐宴时,把自己桌上的食物赐给他们,他们不吃,忽必烈问为什么,他们说:“这种食物是我们所禁忌的。”忽必烈生了气,就命令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今后不得以断喉法宰羊,而要按蒙古人的习俗,用剖堂法杀羊。若再有人用断喉法宰羊,就也用其法将他杀死,并将其妻子、儿女和房产给予告发者。这项干预令颁布后,很多穆斯林商人都走了,穆斯林国家的商人也不来了,致使关税锐减。7年后饱尝苦果的朝廷才不得不取消了这项不得人心的干预令。(见《史集》第2卷346—347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元代的清真饮食不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而且很多清真菜肴小吃还进入了宫廷。仁宗延礻右年间(公元1214—1321年),有个负责皇帝营养饮食的“饮膳太医”,名忽思慧,撰写了一部《饮膳正要》,此书共分三卷,其中从皇帝所用的珍馐异馔至民间的日常蔬食淡饭,均有所述。第一卷主要是菜肴和小吃部分,收录很多牛羊肉菜品,其中已考证出的清真食品近10种。“秃秃麻食”是一款流传至今的著名古典清真名吃。原文载:“白面六斤,作秃秃麻食;羊肉一脚子炒焦肉乞马。右件,用好肉汤下炒,葱调和匀,下蒜酪、香菜末。”从简单的行文看,和我们今天所吃的麻食大致相同,只是其吃法相似于今天新疆的拌面。注意,我说的只是吃法像拌面,但绝不是拌面,其工艺还是麻食的做法。还有“河西肺”也很驰名,做法是:“羊肺一个;韭六斤,取汁;面二斤,打糊;酥油半斤;胡椒二两;生姜二合。右件,用盐调和匀,灌肺煮熟。用汁浇食之。”河西,在元代指宁夏、甘肃一带,当时为回回聚集的地区。由此可见,河西肺是由河西的回回带到京城,而又传入宫廷的。我们从今天西北一带穆斯林烹制牛羊肉的粗犷风格看,似乎还有“河西肺”的影子。《饮膳正要》还有很多肴馔,尽管未注明是回回食品,但从其工艺和用料看,和今天的一些清真食品有异曲同工之妙。例如“肉饼儿”,可以认为是今天羊肉饼的前身,“精羊肉十斤,去脂膜、筋,捶为泥;哈昔泥三钱;胡椒二两;荜拨一两;芫荽末一两。右件,用盐调和匀,捻饼,入小油炸。”还有“杂羹”,和今天羊杂羔肉的作法基本一样。其实,今天所说“杂羔”,就是古代“杂羹”的音变。“羹”字从羔,从美。古人的主要肉食是羊肉,所以用“羔”、“羹”会意,表示肉的味道鲜美。至于“羹”表示汤的意思,则是以后的事。
到元末明初,清真饮食已在社会、家庭大量普及。这时候社会上流传着一本《居家必用事类全集》,类似于生活百科大全。全书共十集,内容丰富。其中己集、庚集均为“饮食类”。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书中专门列有“回回食品”一章,收录了“设克儿疋剌、卷煎饼、糕糜、酸汤、秃秃麻食、八耳塔、哈尔尾、古剌赤、海螺厮、即你疋牙、哈里撒、河西肺”等12个菜点品种。
明代是我国清真饮食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辅佐朱元璋打天下的有很多穆斯林高级将领,故民间有“十大回回保国”传说。穆斯林贡献于明室者不止武功。七下西洋的郑和及其随员马欢、费信、哈三,介绍伊斯兰天文学的马德鲁丁及其子马沙亦黑、马哈麻等,均系穆斯林。穆斯林有功于明室如此之大,故明室对穆斯林的信仰亦予以一定的尊重,藉以维系服务于明室的穆斯林臣众的感情,同时在赋税、安全、住宿、贸易等方面给中外穆斯林使臣商队提供优惠待遇,包括照顾他们的特殊生活习俗。明代穆斯林商人分布区域广泛,接触民族众多,又多数聚居在水陆交通沿线和城镇附近,因此在民族经济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经营的仍是传统的手工业品,如清真饮食、制药、制香和制革等。京城的一些穆斯林还从事牛羊屠宰业,仅宣武门外,以宰牛为业的穆斯林就达上万人之多。充足的牛羊肉货源,为丰富清真饮食市场提供了保证。
明代王室还非常重视清真饮食。伊斯兰教自唐朝传入中国以来,清真饮食就受到历代王室的喜爱,但皇宫内专设清真御膳房,则只有明代一朝。张志华教授曾撰文考证,认为朱元璋及王后均系穆斯林。《明史》所载后宫所建的“豹房新寺”,实际是一座清真寺。阿里·阿克巴尔在《中国纪行》里谈到明王室的清真御膳房时说:“冬来庆祝新年时,百官入宫朝贺……各国使节亦须入宫朝贺,来朝使节均被留宴。供应伊斯兰国家使节之御膳,由清真御膳房供应之;其它使节则由非清真御膳房供应之。”很多民间穆斯林厨师也被请入宫主厨。在北京牛街已世代居住了七八代的穆斯林老人梁德山师傅,世业执厨,上溯其祖于明永乐时,因善治膳,得到朱棣的嘉奖,赐号“大顺堂梁”。这是民间清真菜进入明代宫廷之佐证。
另外,明代时,全国各地穆斯林烹制的清真饮食已很有名。徐霞客到云南旅游时,品尝过穆斯林马云容在家里制作的牛羊杂碎,使吃遍华夏的他由衷地赞美道:“肴多烹牛杂羊杂,割脯而出,甚清洁。”这里还特意提到了清真饮食“甚清洁”,说明清真饮食的清洁给徐霞客留下了美好的印象。
清代以来,全国穆斯林人口普遍增加,分布广泛,真正体现了“回回遍全国”的完全意义。至道光年间,全国回族穆斯林人口已达200余万,尤以西南、西北各省分布最广。早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署理陕西巡抚毕沅的奏折中就以陕西回族的情况为例:“查陕省各属地方,回回居住较他省为多。而西安府城及本属之长安、渭南、临潼、高陵、咸阳及同州府属之大荔、华州,汉中所属之南郑等州县,回民多聚堡而居,人口更为稠密。西安省城内回民不下数千家,城中礼拜寺共有七座。西安回民大半耕种畜牧及从事贸易经营,颇多家道殷实及曾任武职、大小员弁及当兵科举者。”人口不断壮大的穆斯林,在西北及其他回族聚居的城乡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清真饮食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清代从事清真餐饮业的穆斯林已经十分普遍,可以说全国各地穆斯林较集中的地方,都有清真餐馆。较著名的有创办于清初的山西太原的清和元、安徽安庆方顺兴筵席馆,创办于乾隆年间的陕西西安辇止坡老童家羊肉店,创办于嘉庆年间的辽宁沈阳马家烧麦馆、河北保定马家老鸡铺,创办于同治年间的湖北老河口市马悦珍餐馆、河南开封马豫兴鸡鸭店,创办于光绪年间的江苏南京蒋有记餐馆、湖南长沙李合盛餐馆,天津白记饺子馆、北京东来顺羊肉馆,还有创办于清末的西安老孙家牛羊肉泡馍馆,等等。这些清真餐馆分布地区广泛,经营方法灵活,在清代全国餐饮业中颇有影响,深受各族人民欢迎。如西安辇止坡老童家的腊羊肉,色鲜味香,肉质酥松,畅销二百余年。保定马家老鸡铺的卤煮鸡,以醇香可口闻名,清末民初时期的达官贵人多前去品尝。马豫兴做的熟鸡,选料考究,制作精细,色泽杏黄,状若桶形,食之肥而不腻。乾隆年间陕西渭南还出了一个穆斯林巨商赵钧瑞,他长期寓居叶尔羌、阿克苏从事商业活动,开了很餐馆、旅店,拥有200多头骆驼、骡马。
清代天津的清真菜也很驰名。明朝覆灭后,宫中一些穆斯林御厨流入天津,丰富了清真菜品,促进了天津清真菜的发展。康熙十下江南,乾隆六下江南,都曾多次驻跸天津,对天津清真菜非常赞赏。乾隆还曾赐给厨师黄马褂和五品顶戴花翎,并将品尝后的清真菜“烧目鱼条”赐名“官烧目鱼”。从咸丰到光绪年间,天津先后开设了不少清真餐馆,有北大关的恩德元,侯家后的恩德厚,东兴街的恩元合,红桥的仁记恒等,他们以爆、炒、溜、炖、烩、独、烧等烹饪技法擅长,主要菜品有300余种,例如清炖牛肉、油爆肚仁、芫爆散旦、清炒虾仁、炖牛舌尾等;另外还有高档清真餐馆,规模较大,店堂讲究幽雅,菜品也考究。既能做全羊大菜(全羊席),也能烹制河海两鲜,兼营烤鸭和爆烤菜、涮羊肉、凉菜和四季风味面点,店堂外悬招牌是“包办教席、全羊大菜”,主要菜品有:八鱼翅、一品宫燕、烧大乌参、红烧鱼唇、两色广肚、红烧干贝、清蒸原桶鲍鱼,海炖鱼信等数百款,全羊大菜120余种配成丰盛筵席。
清宫御膳,特别是乾隆以后的宫廷御膳,是历代朝廷中最为丰盛的,其中的清真饮食也是规格最高的。为什么清宫里有如此丰富的清真饮食呢?原因有二:一是乾隆时期(1736-1795)是清王朝的鼎盛时期。乾隆是清王朝定都北京后的第四代皇帝,国家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培植芟(shān)理,政权趋于巩固,社会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宫廷御膳中的筵席规模之大和烹调技术水平之高是前所未有的。乾隆执政时,出于政治需要和游乐享受的双重目的,经常巡游各地。所到之处,都要寻求天下美味,一时宫廷膳事盛况空前。这些民间肴馔中,不乏清真菜点小吃。很多民间清真小吃被引入宫中,经过口味调整和烹制再加工,成为宫廷名吃,然后又流行于市,有力地推动了民间地方小吃的发展。二是乾隆最宠爱的香妃是一个穆斯林。香妃是维吾尔族,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香妃因家族有功而被召进京,时年26岁。随同进京而住在宫外的还有香妃的哥哥、叔叔、侄子等一些亲属。香妃进宫后,备受乾隆皇帝的宠爱,不久就由贵人升为嫔,继而又晋升为容妃。乾隆皇帝十分尊重香妃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专门在宫中配备了一名叫努伊玛特的维吾尔族厨师为香妃做饭。香妃最爱吃的家乡饭有“谷伦杞”(抓饭)、“滴非雅则”(洋葱炒的菜)等。据清宫御膳谱载:“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勤政殿进早膳,用折叠膳桌摆油香一品(赏容妃)。”大家知道,油香是伊斯兰教传统食品,香妃喜欢吃,就命御膳房制作,逐成为宫廷御点。香妃深得乾隆宠爱,在宫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当她还是贵人的时候,皇帝赐给她的新疆哈密爪等贡品就比一般妃嫔为多。皇帝赐给她的御膳也都是清真的羊肉、鸡、鸭和素菜等。乾隆皇帝南巡苏州、杭州,东巡泰山、曲阜,香妃都是随侍在则的除皇后外的几个妃嫔之一。他们所到之处,都要寻求清真饮食美味,这样从客观上促使了当地清真饮食的发展和繁荣。 清真宴席全羊席是继满汉全席之后的宫廷大宴席之一,为宫廷招待穆斯林客人的最高档次宴席。全羊席是用整个羊的各个不同部位,烹制出各种不同品名、不同口味的菜肴。也就是说,从头至脚,每一处都能做出一个菜。例如羊耳朵,可分上、中、下三段,三处可做出三样不同的菜肴:羊耳尖可做“迎风扇”,羊耳中段可做“双凤翠”,羊耳根可做“龙门角”等等,品种五花八门,名称各有千秋。而且从头至尾,在所有的菜名中不露一个“羊”字,全都以美丽、生动、形象的别名代之。全羊席的餐室很注重伊斯兰特色,桌布要用蓝色,还要用白布缝上“清真”二字。另外,清宫中的很多清真菜肴,仍为清真饭店所保留,例如:它似蜜、桂花羊肉、葱爆羊肉、芝麻里脊、炸牛排、锅烧鸡、盐爆散丹等。还有一大批宫廷清真小吃在民间流传,如凉糕、撒糕、切糕、甑儿糕、芙蓉糕、蜂糕等。同治年间回民起义失败后,使西北清真饮食业受到极大的破坏。整个陕西仅有西安城内的清真餐馆和流动商贩尚有一些生息。西安穆斯林擅长小吃制作,特别以烹制牛羊肉泡馍、腊牛羊肉而名闻全国。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清真饮食风味,且以用料考究,制作精细,甜咸荤素,品种众多,为全国清真小吃之冠。
清末到民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清真菜在北京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推广。当时先后在前门外开设的羊肉馆有:元兴堂、又一村、两益轩、同和轩、同益轩、西域馆、西圣馆、庆宴楼、萃芳园、畅悦楼、又一顺、同居馆(馅饼周)、东恩园居(穆家寨炒疙瘩)等。在长安街的有西来顺,在中山公园的有瑞珍厚,在长安市场的有东来顺。清真馆过去不讲究汤水,调味偏重,用芡过多。到此时则吸收了一些山东及江南烹调的基本方法,用牛肉和鸡鸭吊汤,力求原汁原味,纯正不膻。口味的浓厚清淡,因菜而异,形成了北京清真菜的特殊风味。
这个时期,天津清真菜也发展到鼎盛时期,陆续出现了经营高档清真菜的“十二楼”,如永无德、庆兴楼、鸿宾楼、会芳楼、会宾楼、迎宾楼、同庆楼、大观楼、宾宴楼、燕春楼、畅宾楼、富贵楼和又一春等。天津清真餐饮业还向兄弟地区输送大批烹饪人才。创建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的鸿宾楼1955年整体迁至北京,成为北京最大的天津清真风味饭庄。此外还先后派出多批穆斯林厨师支援太原、石家庄、兰州、东北等地。
民国时期,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成熟的清真饮食市场。在江南重镇南京,30年代曾有人作过调查。当时,南京约有穆斯林3万人,其中从事饮食业就有近万人。在河南开封,30年代鼓楼一条街有穆斯林开设的店铺33家,其中餐馆就占21家,这里的清真小吃品种繁多,口味鲜美,历来为人们所称道。在西南穆斯林聚居地昆明,经营餐饮业的也占很大比重。在黑龙江、海南岛、西藏等,都有品种丰富的清真饮食市场。西安的清真餐饮业仍以小吃为主,先后开业的有天锡楼、同盛祥、一间楼、义祥楼、清雅斋、白云章、益华楼、鼎兴春等,大多数都经营牛羊肉泡馍,只有清雅斋主营河北风味炒菜、白云章经营河北风味水饺。除上述固定餐馆的坐商外,还有大量的流动商贩,出售清真小吃。
程序认证
HALAL认证
HALAL清真认证的申请程序
1-填妥申请表
2-书面审核
3-签订合同和付费
4-现场检查
5-提供所缺的资料
Kosher认证
国际Kosher犹太认证(kosher certificate)、国际Halal清真认证(halal certificate)中国总办事处是中国最大、最早、最正规且专业从事犹太认证(kosher认证)、清真认证(halal认证)的机构之一,主要对精细化工、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国际犹太kosher认证、伊斯兰halal认证,协助企业开拓国际终端市场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我们作为HFCI halal和IFANCA halal清真认证机构以及OV kosher和kof-k kosher犹太机构----全球四家最权威的宗教洁食认证机构在大中华区直接授权办公室,全面负责以上四家权威宗教洁食认证机构在中国的认证工作,包括认证申请表的提交、检查官工厂检查的安排、证书的分发、每年的续证工作等,专业、高效、诚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经过我们宗教洁食认证的中国企业已经400多家,其中大部分是出口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居多。
◆服务的企业覆盖整个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等,大陆的主要省份为:山东、东北三省、福建、贵州、广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重庆、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
Kosher的申请程序:
(1)申请方将Kosher认证申请表报送中国总办事处;
(2)犹太Rabbi审查申请表通过审查后,总部出具付款发票invoice和认证协议;
(3)申请方签订协议后传真美国总部或者扫描发电邮给我们办事处,同时付款到美国总部,并将银行水单扫描发给我们;
(4)美国收到签字协议和付款后,安排犹太Rabbi检查工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申请表上的配料与仓库中的配料是否一致;
2.考察设备状况,要求设备干净、生产工艺符合Kosher法规;
3.若有其他用于生产非Kosher产品的配料,要求其与Kosher产品不得互相污染;
(5)美国总部颁发kosher证书。
Halal认证
美国IFANCA (Islamic Food and Nutrition Council of America)认证机构。
OV Kosher认证机构和kof-k kosher认证机构是全球著名的kosher犹太组织,他们在美国已经成立了一百多年,具有雄厚的认证实力,所颁发证书全球有效,并得到中国广大客户的认可。作为在中国的授权办事处,我办事处代表他们进行kosher认证的联络认证等服务,并受到美国和中国法律的保护。"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宗教事务条例》第15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简介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2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条例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一般有效期为3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
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证证书包含证书编号、申请单位、生产企业、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产地、备注、证书签发日期、证书有效日期。进网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3年 。获得许可证
进网所需材料检查有:厂家申请进网所需的基本材料:申请表(两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企业情况介绍、设备介绍 。
资料清单列表(设备进网所需的文件)[1]新型号电信设备申请进网时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企业情况介绍(D)、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E)、设备介绍(F)、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 [2]申请换证时需提供的资料
[2.1]企业更名换证时需提供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更名换证申请(S)、当地工商局的更名证明(R)、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2.2] 有效期为一年的进网许可证或试用批文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时需提供 申请表(A)、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到期换证申请(P)、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2.3] 有效期为三年的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到期换证时 除提供[1]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要再提供:到期换证申请(P)、进网证书(含试用批文)原件(Q)。 [3]属于设备改型时 除提供[1]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要再提供:改型申报表(N)、检验机构出具的改型审核报告。
除[2][3]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以确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4]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还需提交: 生产企业的企业情况介绍(D)、生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 [4.1]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且申请单位为生产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或代理商时,还需提交: 授权代理证明书(C)(申请单位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时不需要提供授权代理证明)。 [4.2]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且属于申请单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时 委托加工协议 [4.3] 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但只是研发机构,委托外协工厂进行加工。还需提供: 外协工厂的企业情况介绍(D)、外协工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B)、生产企业出具给申请单位的授权代理证明(C)、生产单位与外协工厂的加工协议(K) [5]有关认证证书的情况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5.1]如果已经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 [5.2]如果未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进网检验报告 [5.2.1]如果已经获得体系认证证书 体系认证证书 [5.2.2]如果未获得体系认证证书 体系审核报告 [6]无线发射设备(含电信终端中的移动电话) 型号核准证、EMC测试报告、试验报告(J)(必要时提供) [7]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试验报告、总体技术方案 [8]涉及环保项目的 环保合格报告或证书 [9]涉及国家限制的产品(如移动电话机) 相关的批准文件 [10]涉及社会安全的(如报警设备) 公安部的批文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特许金融分析师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CFA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于1963年开始设立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考试。考试每年举办两次,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考试之一,是当今世界证券投资与管理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职业称号。 CFA 的课程以投资行业的实务为基础。要成为一名CFA,必须经过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命题、组织的全球统一考试。分初、中、高三个等级。每年每人只能报考一个等级。只有通过全部三个级别的考试,且有3年金融从业经历者才能最终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
CFA协会定期对全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进行职业分析,以确定课程中的投资知识体系和技能在特许金融分析师的工作实践中是否重要。考生的BodyofKnowledgeTM(知识体系)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投资工具(含数量分析方法、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及公司金融)、资产估值(包括权益类证券产品、固定收益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类投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及投资业绩报告。
CFA一级考试课程着重于投资评估和管理的工具,还包括资产估值和投资组合管理技巧的入门介绍。一级考试(Level1)形式为选择题(MultipleChoice),每卷各120题,共240题;
CFA二级考试课程着重于资产估值及投资工具的应用(包括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和数量分析方法)。二级考试(Level2)形式为案例选择题(MultipleChoice),每卷各60题,共120题;
CFA三级考试内容为前两组内容的综合总结。三级考试(Level3)形式为分为两个部分,上午部分包括简答题和计算题两大类,下午部分与二级形式一致10道ItemSet,每题6个小题,共60道题;
考试费用
2011年6月CFA一、二、三级考试报名费用表
截至日期
首次注册费
考试费
官方教材
费用总计
2010年9月22日
$405
$630
+电子版
$995
+印刷版
$1,055
+电子版和印刷版
$1,085
2011年2月16日
$405
+$720
+电子版
$1,085
+印刷版
$1,145
+电子版和印刷版
$1,175
2011年3月16日
$490
+$970
+电子版
$1,420
+印刷版
$1,480
+电子版和印刷版
$1,510
2011年12月CFA一级考试报名费用表
截至日期
首次注册费
考试费
费用总计
2011年3月17日
$400
$620
$1,020
2011年8月24日
$400
$710
$1,110
2011年9月15日
$480
$955
$1,435
注:
注册费(EnrollmentFee):只需第一次注册CFA考试时缴纳,即意味着在报考二级、三级考试时无需再缴。
考试费(RegistrationFee):每次报考时都需要缴纳,当重考同一级别时有50美元的折扣,考试费依据报名时间的早晚而不同。
考试合格标准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三级考试课程着重于投资组合管理,三级考试(Level3)的考试形式是50%的论文写作及50%的案例题分析。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是CFA三个级别考试课程中均强调的内容。
CFA考生只要完成三个阶段的6-hourCFA考试,持有学士学位或累积至少四年投资决策相关经验,以及遵守CFA的道德标准守则(CodeofEthicsandStandards),这样便可以得到特许财务分析师(CFA)资格。
只要拥有一个大学学士学位,无论是哪个学系毕业,均可报考CFA考试。可是,无论考生在大学所修读的是与CFA内容相关的学系、学位、资历或专业经验,考取CFA都不会获得任何豁免。
CFA考试主要量度考生应用投资原则的能力及专业操守。第一阶段的课程及考试针对投资评价及管理的不同投资工具及概念;第二阶段着重资产评价,第三阶段则深入探讨投资组合管理。而且,全球的CFA课程与考试都是一样的,考试均使用英文。
考试证书
全世界公认金融投资行业最高等级证书--CFA是国际"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凭此证书可应聘投行、证券公司、基金、外企、上市公司、银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等企业工作,从事国际高级金融分析、投资与管理工作。
就业方向
跨国公司、外资银行、四大、金融证券及基金机构、政府部门、上市公司等
招聘CFA的企业有:中国银行、惠普、荷兰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等知名企业。
认可情况
美国证监会(SEC)认可CFA特许资格是等同美国证券从业员系列七(Series7)法定资格。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证券分析师考试(TheSupervisoryAnalystExamination)中的证券规则部份,那便可以得到美国证券分析师(SupervisoryAnalyst)专业资格。
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只需加考由她们所举办的商业价值评估资格(AccreditedinBusinessValuation)半天考试,这样便可以得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的商业价值评估专业资格(ABV)。
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给予CFA特许资格持有人可以直接得到英国证券及投资公会(SII)的会员资格(MSI)或符合相关经验要求便可以成为资深会员(FSI)。
CFA考试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金融分析师(一级)
(1)报名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财务或者金融领域工作经验;或者专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财务或者金融领域工作经验;
能够在学习期间,确保250个小时的自学时间。
(2)招生对象
金融领域初、中级专业人士;企业财务、投资岗位中级以上专业人士。
金融分析师(二级)
(1)报名条件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专科以上学历,金融或者财务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直接报名二级的学员需通过报名资格考试(考试难度相当于一级考试水平);
通过CRFA、CFA一级水平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二级的学习;
二级学员在学习过程中(不能超过5天课程)如果发现自己跟不上课程进度,可以申请退回到一级课程的学习班,但各地授权培训机构仍然按照二级报名时的费用收费。如果该学员在通过一级的考试后,继续参加二级的学习计划则可按照一级的费用收取;
能够在学习期间,确保250个小时的自学时间。
(2)招生对象
金融领域中级专业人士;企业财务、投资岗位的中、高级专业人士。

-
- 国家司法考试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2]。
证书分类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申请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申请执业。
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查四个试卷。
报考条件
一般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在校生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成绩异议
国家司法考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通过率
2007年全国5.8万多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实施的6次国家司法考试,19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13.8%。
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
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年份
合格分数线
放宽地区分数线
通过率
2003
240
-
10.18%
2004
360
335
11.22%
2005
360
330
14.39%
2006
360
325
15.00%
2007
360
320
22.39%
2008
360
315
约25.00%
2009
360
315
约22%
2010
360
315
约16%
2011
360
315
约10%
资格授予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 中国精算师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精算师的传统工作领域为保险业,在这个行业,精算师主要从事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核算、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工作,确保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随着精算科学的发展应用,精算工作的领域逐步扩展到社会保险、投资、社会保障、人口分析、经济预测、金融监管等领域。随着世界各国保险业、社会福利业以及咨询业的迅速发展,精算师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热门的诱人职业。
中国精算师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2000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面向社会举办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的六门课程考试,共474人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考试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成都等城市设有考点。凡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都可报名参加。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准精算师和精算师。准精算师考试内容为精算人员必须掌握的精算理论和技能,精算师考试要求以精算实务为主,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保险法规等。
准精算师共有8门课,正精算师共有5门课。只有准精算师考试、正精算师考试课程都全部通过,并有一定工作实践经验,才能拿到正精算师资格证书。
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精算师的传统工作领域为保险业,在这个行业,精算师主要从事产品开发、责任准备金核算、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重要工作,确保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随着精算科学的发展应用,精算工作的领域逐步扩展到社会保险、投资、社会保障、人口分析、经济预测、金融监管等领域。随着世界各国保险业、社会福利业以及咨询业的迅速发展,精算师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热门的诱人职业。
考试简介
中国精算师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2000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面向社会举办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的六门课程考试,共474人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考试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成都等城市设有考点。凡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都可报名参加。
遵循国际惯例,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准精算师和精算师。准精算师考试内容为精算人员必须掌握的精算理论和技能,精算师考试要求以精算实务为主,涉及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保险法规等。
准精算师共有8门课,正精算师共有2门课。只有准精算师考试、正精算师考试课程都全部通过,并有一定工作实践经验,才能拿到正精算师资格证书。
2011年,中国精算师全面进行改革,准精算师共有8门必修课,正精算师共有10门选修课,考生须根据寿险和非寿险方向不同,选择其中的5门课才能通过,其中:
寿险方向:通过F1、F2、F3和F8科目,并在F4、F9和F10这3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非寿险方向:通过F1、F6、F7和F8科目,并在F2、F5、F9和F10这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特别说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获得中国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要求如下:
寿险方向: 通过F1、F2和F3科目,并在F4、F8、F9和F10这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非寿险方向:通过F1、F6和F7科目,并在F2、F5、F8、F9和F10这5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报名条件
2013年春季中国精算师资格申请条件
(一)申请准精算师资格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科(国家承认同等学历)以上学历;
2、通过A1-A8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申请精算师资格应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2、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寿险方向:通过F1L、F2L、F3和F8科目,并在F4、F9和F10这3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2)非寿险方向:通过F1G、F6、F7和F8科目,并在F2G、F5、F9和F10这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3)特别说明:201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获得
中国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可按照如下要求申请精算师资格:
寿险方向:通过F1L、F2L和F3科目,并在F4、F8、F9和F10这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非寿险方向:通过F1G、F6和F7科目,并在F2G、F5、F8、F9和F10这5门科目中至少通过2门科目。
3、拥有三年精算相关工作经验。[1]
就业发展
资深留学顾问傅静波老师表示,精算师是目前中国最稀缺的人才,各大保险公司对具备专业资格认证的精算师都可谓是趋之若鹜,其诱人之处在于高昂的薪水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但由于学习精算学需要具备较高的数学水平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其难度也让许多人望而生畏。虽然中国已有数十名精算师,但按英国标准来讲,中国只有两个精算师,而按美国精算师学会的名单,中国尚不存在一个合格的精算师。一个精算师一旦能得到国际认证,那么其待遇和地位都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优势不言而喻。
中国本土的精算师年薪在30万~40万元之间,海归或是洋精算师的身价一般都在百万元之上甚至更高。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有英国精算学会(The Faculty of Actuaries)、北美精算学会(寿险)和美国非寿险精算学会的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考试可能是国际上最难的考试之一。自然,对于那些精算师来说,他们的收入、社会地位也非常高。最近几年美国最佳职业调查发现,精算师始终处于排名的前3名之内。转型机会:凭借精算师的知识和专业素养,未来的领域不仅仅局限在保险行业,投资、金融监管、社会保障、人口分析、经济预测、福利彩票等领域,都有精算师的用武之地。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指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分类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0.4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2、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申请
1、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各市办证点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3、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 1 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体检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五。
进网作业电工健康合格标准
1、无精神疾病史及癫痫史,无家属史。
2、心率 60—100 次 / 分钟、呼吸正常 16—20 次 / 分钟,血压 140/90mmHg 以下 , 无严重心脏疾病、 Ⅱ 度以上传导阻滞及预激综合症。
3、颈、四肢关节活动正常范围,脊椎无畸形 。
4、裸眼视力在 0.4 以上,矫正后视力达到 0.8 ,以色觉图谱为标准检查 , 色觉正常。
5、听力左右耳均达到 5 米 以上。
下属部门
编辑
区域能监局:
东北能监局
南方能监局
华东能监局
华中能监局
华北能监局
西北能监局
省(自治区)电监办:
山西能监办
山东能监办
甘肃能监办
浙江能监办
江苏能监办
福建能监办
河南能监办
湖南能监办
四川能监办
云南能监办
贵州能监办
新疆能监办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和办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除外。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18006
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备案和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报送电子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递交,纸质文件递交至政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受理后,予以备案或不予以备案。
(二)变更
程序同新办。
(三)补证
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四)注销
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十二、备案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三、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四、备案结果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到商务部政务大厅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
2.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申请材料。
2.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4.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十七、咨询途径
管理系统填写咨询:(010)67870108
电话业务咨询:中央企业(010)65197852
地方企业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10)6519797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商务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二)办公时间:商务部政务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规定。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1999年12月1日办法的规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施工单位还要获得中国产品强制认证报告,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一些特种设备是需要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检验AETV安全阀校验报告,以证明此产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现场踏勘标准:(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5)无违法开工行为。办理程序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准备材料: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一)提交材料: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页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及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法律后果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
- 注册会计师证
综合得分:0 详细介绍: 注册会计师简称 CPA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注册会计师证》,可以从事审计、统计、经济等专业工作。考试资格: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国际称谓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 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国内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 CPA (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从 1991 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已举办14次,11万多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我国需要注册会计师约为35万人。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三至四月份,一般各地的报名时间不一样,要见各地的公告,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十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可同时报考六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现行的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共七门,考试方式从2012年开始改为上机考试,也可选择闭卷笔试。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试报名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7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附件: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二ΟΟ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考试简介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四、考试方式和时间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考试时间综合阶段考试:2013年9月28日 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专业阶段考试:2013年10月19日 08:30-11:00 审计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17:30-19:30 经济法2013年10月20日 08:30-11:30 会计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17:30-19:30 税法五、报名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一) 日期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在2007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限内确定。(二)报名办法1 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门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中包括每科10元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等工作的支出。2 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照(上一年或本身年份)免冠照片若干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地区报名登记表》,并按报名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费。3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考试教材
六、考试教材订购、发放(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考试成绩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二)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13年。(五)取得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应考人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1 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2 应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九、其他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职业详解
尽管从这几年人才市场的供需状况来看,会计经常被列入供大于求的专业范围,但高端会计人才供不应求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注册会计师(CPA)依然是稳定和高薪的代名词。所以,依旧有不少人纷纷来挤CPA这扇窄门,在校的大学生也不甘落伍。
职业素质
对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来讲,职业素质体现在两个方面: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专业素质
考取注册会计师仅仅是一个起步。注册会计师起码要拿到“三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审计师,才能有比较好的职业发展。注册会计师的考证规划一般是这样的:大学毕业后,平均两三年拿一个证,如果拿到包括土地估价师和工程预决算师在内的“五证”,那么起码要有七到八年的职业经历。此外,由于工作中接触的服务对象很广,注册会计师除了拿国内的证书外,最好再拿一个国际上认定的“洋”证书。根据中国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权签署企业财务和审计报告。而从个人晋升和谋取高薪的角度看,考国际的注会证书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像英国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等涉外执业资格。
职业道德素质
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目标是:职业精神的最高水准,职业表现的最高水平,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最好形象。这实际上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具体来讲,职业道德的四项要求是:良好的声誉、高尚的职业精神、优质的服务质量和严谨的保守秘密的工作原则。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客观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
职业倾向
综合分析,最适合从事该职业的职业倾向性为:1. 做事谨慎、小心,观点保守、喜欢安静;仔细、精确、有条理,逻辑性强,注重书面内容,讲求实际、务实;2. 诚实、忠诚度高,看问题注重事实依据;做事喜欢有计划,对于急速变化的适应能力不太强,有时会有“一动不如一静”的想法,比较倾向于安于现状;3. 工作努力、责任感强,不夸大,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而且明智豁达,是坚定不移的社会维护者。讲求实际、非常务实,总是孜孜以求精确性和条例性,而且有极大的专注力。不论干什么,都能有条不紊、四平八稳的把它完成。因此我们建议大学生们在参加CPA考试之前,要理性和科学地分析一下自己是否真正适合在相关领域发展,这样对自己的长期发展也会大有裨益。
从业方向
考生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有两种从业去向: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后可申报转为注册会计师;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否则,证书5年后作废。执业证书取得后可以进行注册会计师的本行行业,一般去会计事务所,可进行鉴证。非执业证书以后只可以进入企业单位从事财务经理或总管,但不能进行签证审计.简言之,执业后可以签审计报告,非执业则不行。非执业证书没有执业证书那么全面的权利。"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 nofollow" >a>
热门证照
证照推荐
- 0.00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
- 0.00AS9100航空基础质量
- 0.00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 0.00医疗器械注册证
- 0.00公司注册
- 0.00食品流通许可证
- 0.00ISP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
- 0.00IP-VPN许可证
- 0.0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0.00CDN经营许可证内容分发

资质百科
服务分类
办事大厅
政府机构
名人百科
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