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5)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