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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收垃圾费是否合理?

悬赏: 0 13908214134 分类:其它服务 浏览 29 次 2024-06-12 离任务结束还有 3260 天 21 小时
我们在版纳的房屋,因本人跟腱撕裂,在成都养伤,长期未在版纳居住,房屋一直空置,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何来的垃圾?环卫部门收取垃圾费是否合理?联系电话:13908214134。

其他回答

  • 关于西双版纳空置房垃圾费收取问题的法律分析(截至2025年3月26日)
    一、‌垃圾费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垃圾费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垃圾清运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房屋空置,物业仍需履行公共区域清洁、垃圾集中处理等义务,因此垃圾费通常包含在物业费中,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交‌。

    物业服务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
    物业服务针对整个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维护,与单个房屋是否实际使用无关。垃圾清运属于小区整体环境维护的一部分,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二、‌空置房垃圾费收取的合理性‌

    法律未规定空置房可减免垃圾费‌
    目前版纳地区无空置房物业费(含垃圾费)减免政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交付但未入住的房屋,业主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垃圾费与房屋使用状态无直接关联‌
    即使房屋无人居住,物业仍需为小区垃圾集中清运、公共区域清洁等支付成本。若小区垃圾处理系统正常运作(如垃圾桶维护、清运车辆调度等),费用支出客观存在‌。

    三、‌争议解决建议‌

    核查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确认垃圾费是否明确列为物业费组成部分。若合同未单独列明,可要求物业提供收费依据及费用明细‌。

    协商或投诉途径‌

    向物业提出书面质疑,要求说明垃圾费的具体用途和服务内容;
    通过版纳市住建局(电话0691-12345)或云南信访平台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核查收费合理性‌。

    司法救济‌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通过法院主张物业未履行垃圾清运义务(需举证),或要求调整收费金额(需证明收费与实际服务不匹配)‌。

    四、‌特殊情况说明‌
    房屋未交付状态‌:若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如未收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
    物业服务质量问题‌:若物业未按合同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如小区垃圾长期堆积),业主可据此主张减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