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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悬赏: 0 Leisure 分类:税务服务 浏览 553 次 2021-07-13 离任务结束还有 2633 天 12 小时
请问昆明各区针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注册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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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8〕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的实施意见》(昆通〔2010〕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制订《昆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餐饮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四)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8〕9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昆明金融产业聚集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5号)及有关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入驻资金补助。


    (五)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和产业的扶持按《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昆明市关于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昆办通〔2010〕29号)规定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其他大型企业在昆设立地区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补助。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总部经济的发展,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昆政发〔2010〕63号)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各类大型企业在昆明新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用地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按现行规定支持供地。对在我市举办的全省范围以上的产品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七)对居民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昆明市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对已纳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的省、市重点物流基地,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九)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及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业加快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妆、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和健康服务等多元化经营,满足群众自我药疗等多方面需求;在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划和准入方面,制定政策通过利用市场化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支持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


    (十一)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国家、省和市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9〕38号)规定予以支持。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


    (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公企业,对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2号)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


    (十三)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对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创三级名牌和三级名品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46号)规定办理。对列入国家、省和市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支持。


    (十五)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分别享受省级财政200万元、80万元补助外,同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营管理班子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六)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十七)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484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服务经济的实施意见》(昆通〔2010〕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排水价格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审办〔2009〕4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目录》中的鼓励类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十八)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分离后的服务业是指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而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本身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独立的服务效用。


    四、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并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集聚区内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研发服务外包、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促进县(市)区和园区服务业发展


    (二十二)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县(市)区和园区服务业提速奖励。将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等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十三)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依据《目录》,对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按照《目录》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争取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经法定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及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科研项目,其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进入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立政府和服务业龙头企业双向沟通机制。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究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途进行处置。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引进的服务业领军人物,市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民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

    七、附则


    (二十九)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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