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优惠:
1、企业所得税:西藏税率15%(除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的企业),企业所得
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60:40。自产生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在5 年内将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实际税率9%。后三年企业所得税按照90%予以奖励,实
际税率9.6%;
2、增值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50:50,缴纳的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全
额予以扶持,(除海关的进出口减免税种外)先征后返。
3、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分红)企业代
扣代缴。按地方留成部分(40%)的全额予以奖励,拉萨地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为7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