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说明(最新)-【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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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

 

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

报送要求由各市局确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

 

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1

报送要求由各市局确定。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还应报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1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1

 

《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1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在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1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市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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