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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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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服务指南
商标注册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一旦发生侵权维权事件时,难以受法律保护,也缺乏有效维权的依据,最终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同时注册商标,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全社会重视品牌保护的时代,无形资产无疑已成为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商标注册——国家工商总局成都商标受理窗口
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两项业务。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咨询电话:69000891
二、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电话
商标注册:69000891(成都商标受理窗口)
专利申请:86924832(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版权登记:61375595 18030631718(成都市版权局)
三、商标注册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以下任意方式:
1.到国家工商总局成都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2.网上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址:http://www.95ye.com/shop/10496.html);
3.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4.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代理机构名单)。
四、注册商标后续业务申请途径
注册商标办理续展、转让、变更、许可、补证、注销途径:
1.网上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址:http://sbj.saic.gov.cn/);
2.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3.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五、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基本资料
1.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
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时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
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明文件有:企业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3.商标图样要求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张。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4.商标注册申请费用
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商标注册证时不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
5.申请书件要求
应当使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标准书式,此标准书式可在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直接下载,并用A4纸打印。每份申请只能报1件商标,可填写多个类别。提交多份申请的,每份申请需附以上相应手续。
六、商标申请注册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1. 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申请材料提交后不得改动。
2.
商标申请事先查询是为了减少驳回的几率,但并非必经程序。“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商标近似查询。
3. 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一栏只能填写一个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填写通讯地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其主体证明文件上的地址。
4.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将及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主体资格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由于商标申请要经过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预计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
5.
商标申请要经过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等形式审查工作后,才进行财务对款,每月末结账后,商标局向申请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统一邮寄至受理处,并由受理处转交商标申请人。因此,票据发放时间预计要4个月左右的时间。
6.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 经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规费不予退还。核准注册的,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8. 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或领证通知以挂号信方式寄至申请人。
七、商标质权登记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文件清单
八、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向一些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即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部门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一、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7年3月17日,除中国以外,马德里共有98个缔约方,涉及114个国家。
二、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
(二)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三)办理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自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
九、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和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多长,到期后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所有人名字变更、迁址这些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商标所有人名字或地址改变都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办理途径见四、注册商标后续业务申请途径。
(三)商标转让需要怎么办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四)注册商标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我拿到了注册证,现在生产的商品与注册证上的有些不同,会受保护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六)我现在使用的商标与注册证不完全一样,需要重新注册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七)两人同时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怎么办?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八)商标注册后不使用有什么影响?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九)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新政策可参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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