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财政所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人民政府  •   • 关注:92

段园镇财政所主要业务范围

一、正确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做好税源调查及协税护税工作,完成年度收入计划。

四、负责惠农补贴资金的核实、管理和发放;协助乡镇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对象和补助标准的管理工作,实施补贴对象动态管理;积极运用“一卡通”管理平台,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质量;做好家电下乡网点兑付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发放工作。

五、负责筹集乡镇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协助管理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管小城镇建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资金。

七、承担村、镇财务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村级财务指导和监督,分村记账、算账、存档,负责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八、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三资代理工作。

九、及时办理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调整手续,做好人事工资调整工作。

十、承担其他各类财政奖补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十一、负责乡镇范围内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掌握相关情况。

十二、承担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资金管理职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督查等工作。

十三、承办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段园镇财政预算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促进乡镇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改革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乡镇财政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指乡级各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非部门预算是未细分到部门,由乡镇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程序。“一上”:乡镇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乡镇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报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一下”: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各预算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各预算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并正式上报部门预算草案;“二下”: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批准后30日内下达各预算部门,同时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每年三季度前向乡镇政府提交下年度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方案,经乡镇政府研究批准后,结合区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实施乡镇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收入预算编制应逐步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预算年度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第六条  乡镇支出预算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根据部门支出预算和非部门支出预算汇总产生,并做到收支平衡。乡镇预算财力要按照区乡财政体制规定测算,体制财力要按基数测算,税收收入分税种测算,非税收入实行分类测算。

第七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收入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乡镇部门预算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有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非部门预算的编制。乡镇非部门预算应根据财政体制专项财力和乡镇超收财力编制,重点保障财政体制内的各种专项支出资金需要。

第十条  部门预算文本的编制。部门预算文本包括部门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草案应当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概况、一般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说明等。部门预算批复包括乡镇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收支预算以及部门批复其所属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加强乡镇收入预算的执行,建立财政与国税、地税部门沟通机制,加强税源监控,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组织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加强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大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力度。

第十二条  加强乡镇支出预算的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支出预算执行秩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十三条  乡镇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对确需增加的支出,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审批、集中办理,重大支出项目须应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应逐步建立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制度,  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支出预算或项目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积极化解旧债,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第十六乡镇预算应当依法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

第十七条  继续完善“乡财区管”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部门监督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村财镇管”,不断提高村级财务水平。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编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确保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段园镇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促进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2009)1084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段园镇财政所具体承担本镇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日常工作。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 在代发金融机构开设惠民资金专户,各类惠民资金实行乡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专户管理。

第四条  乡镇财政所在代发金融机构指定网点为补助对象统一开设惠民资金个人账户。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村及有关站所搜集和整理各类惠民资金补助对象信息资料,并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补助对象信息,建立健全惠民资金补助对象数据库。根据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工作要求,及时对补助对象、补助项目、补贴标准等信息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将更新调整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区级惠民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惠民政策下达惠民资金发放任务和指标分配文件。

第七条  乡镇基层站所根据区级惠民资金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指标分配文件要求,在调查、核实村(社区)上报补贴对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分配惠民补助资金、编制各项惠民资金单项清册,先后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乡镇基层站所根据公示情况,及时调整单项清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惠民资金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区级惠民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惠民资金补助政策,审核审批各乡镇送审的惠民资金单项清册。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将部门审核审批后的单项清册和基层站所的电子数据,归集并录入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乡镇审核。

第十一条 区级惠民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单项清册,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录入数据进行部门审核审批,并电子鉴章。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惠民资金主管部门的惠民资金发放任务和指标分配文件,于发放资金的上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农村财政管理局惠民资金专户。同时利用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录入数据进行财政审核。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根据惠民资金网上审核审批结果,形成各乡镇当期发放汇总清册,连同当期电子数据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惠民直达信息管理系统中网上审核审批的数据,形成当期惠民资金发放汇总清册。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归集各乡镇财政所报送的当期备份数据,连同当期汇总清册,送代发金融机构,同时划拨专户资金,集中统一打卡。

第十六条  代发金融机构在区农村局汇总清册、回执单及付款凭证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退回农村局。

第十七条  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数据及拨款凭证,在2—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各项惠民补助资金审核上传,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专用存折账户。

第十八条  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各兑付网点凭补助对象有效身份证明及专用存折随时支付惠民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所根据当期发放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期资金发放完成后5日内编制并上报乡镇惠民资金月报表、资金平衡表。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于每期资金发放完成后5日内,将各乡镇发放数据汇总并上传省财政厅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徽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区财政局对当期惠民资金收支进行账务处理,月终后5日内,编制并上报惠民资金月报表及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于月末和年终与代发金融机构做好对账工作,年终编制并报送惠民资金年度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政所年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惠民资金“明白卡”,在乡镇、村(社区)配合下发放到各补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四条  区乡镇财政部门及时对各类惠民资金资料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五条  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严格遵守“六到户、八不准”工作纪律,区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乡镇实行包村责任制,建立村级监督员制。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做好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日常检查,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考评,加强对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段园镇非税收入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非税收入管理,促进乡镇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区外的机构、乡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资金;

3、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5、彩票公益金;

6、罚没收入;

7、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乡镇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集中汇缴方式。

1、乡镇(街)财政所按月汇总非税收入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持1-5联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3、将银行盖过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和非税收入票据记账联报区非税局。

五条 乡镇(街)财政所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保管、审核、缴销制度。非税收入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到区非税局统一领取,乡镇(街)资金会计开据收款,并负责及时解缴,定期核销票据。

第六条 乡镇(街)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乡镇(街)非税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再由非税局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非税收入用款预算指标,以乡镇(街)非税收入实际入库数为准,由预算股生成指标。乡镇(街)则在指标范围内向非税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国库终审下达。其支付和清算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程序管理。





段园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促进乡镇政务服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办事申请人或村代理点持相关办事申请材料向咨询受理服务部提出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

第三条  咨询受理服务部对热点、难点或信访事项应向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咨询受理服务部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办事项移交到社会事务服务部。

第五条  社会事务服务部对移交办理事项,确定办理人员,全程负责。

第六条  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对热点、难点或信访事项指定相关机关单位予以办理,并负责催办。

第七条  全程承办人员,对能直接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并承诺办理期限,予以办理。对不能办理的交由相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承办事项办结后,全程经办人员或中心主任将办理结果分别移交社会事务部归类整理,再交到咨询受理服务部,并做好承办单的交接手续。

第九条  咨询受理服务部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村代理点。






段园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严格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票据整理。村(社区)报账员收集整理各项收入及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社区)主任签字后的各种支出票据,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结算。

第三条  票据审核。村(社区)报账员将收集整理后的各种支出票据按经济用途进行分类,报乡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会计审核。

第四条  报账结算。经审核无误的各种收支,由村(社区)报账员报乡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会计。收入缴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村级资金核算专户”;支出由统管会计开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资金划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金会计根据统管会计的付款通知书,开出转账(现金)支票由代理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编制报表。月末,乡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分村(社区)编制会计报表,作为各村(社区)财务公开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  资产、资源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自建、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及新增的资源,在办理报账的同时,乡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应在相应账目中进行登记。

第八条  资产、资源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变卖、出租、转让以及资产盘盈盘亏,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后处理。

第九条  账务调整。乡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会计,根据村级报账员报来的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资料,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作相应账





段园镇家电下乡网点垫付直补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网点垫付直补工作,促进家电下乡网点垫付直补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家电汽车下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 91号)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销售网点“代垫直补”资格确认规范。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要具备“六有”:一是有家电下乡指定店铜牌;二是有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标牌;三是有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书;四是有代垫直补承诺书;五是有家电下乡宣传横幅;六是有发票及信息录入备案硬件。网点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签订的《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开展代理审核及垫付补贴资金行为规范承诺书》,要在店面醒目位置悬挂。

第三条  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四条  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必须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符合补贴条件的,须与农民消费者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填写《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由购买人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上签字确认,销售网点当即把补贴款垫付给农民消费者。

第五条  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须留存以下相关材料: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及购买人本人页(户籍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和《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后3 日内,网点必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并于每月10 日、25日到签订“代垫直补”资格确认的乡镇财政所集中办理代垫资金兑付工作。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消费者相关证件及其他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并打印网点垫付资金适时明细表,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专户专门用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只许转账,不准提现。家电下乡工作结束以后,专户应立即撤销,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全额收回。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工作,要单独建账,设立资金兑付员(兼记账会计)和审核录入员两个岗位,按月记账、对账和报表。

资金兑付员的主要职责和业务事项:

1、负责管理专户资金,保管专户公章,兑付网点垫付的资金;

2、向区财政局申请预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3、登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4、按月记录总账、明细账、编制报表

审核录入员的主要职责和业务事项:

1、审核网点垫付资金农户信息材料,登陆管理系统逐户逐笔确认,并在垫付资金汇总表上签字认可;

2、负责与销售网点结算垫付资金及其业务费,打印网点垫付资金适时明细表,并经所长审批后,传递给资金兑付员转账付款。

3、审核并在转账支票上加盖印章。

4、负责家电下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规范建档。


第九条  关于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因操作失误且无法更改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补录“补贴备案信息”,并与销售网点做好补贴清算手续。

第十条 镇财政所定期(分批)将各家电销售网点报来的家电下乡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规范建档,统一管理。





段园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指导我镇财政所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

(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

(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

(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五条 现行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六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第七条 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三)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二)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三)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九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条  汽摩下乡补贴实行“乡级审核、区级兑付”。镇财政所收到农民提交的补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汽摩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充值导出明细表及银行打卡用的文本文件。

汽摩下乡补贴实行月报制度,镇财政所每月25日将加盖印鉴的纸质充值表及电子文档报送区财政局。

各所应按月将汽摩下乡补贴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单位地址:镇财政楼一楼

负责人:王建民

联系电话:0561-4071028

邮政编码:235037

电子邮箱:djqdyz4072005@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人民政府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人民政府

段园镇地处苏皖两省交界处,隶属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与淮海经济核心区中心城市徐州市相邻,西与萧县城区接壤,辖区面积40.83平方公里,是淮北市唯一的“飞地”,素有“安徽北大门”之称。现有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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