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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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业务范围的,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联络人的,提交新的《联络人信息表》。


◆同时申请多个变更、备案事项可合并办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登记机关自行打印企业基本信息存档,申请人免于提交)(可能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动的经营场所备案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备案适用本清单。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95ye.com/shop/10107.html),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4.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7.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8.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9.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10.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逾期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商事主体需向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11.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提交申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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