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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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浦东新区分局外资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75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7315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82209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43717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401456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1楼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579号

52564588-5312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36031880、36031881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1851111

杨浦分局

黄兴路2022号

55122022、55129910

宝山分局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
(东鼎国际大厦)

56671900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0299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59999018、020

金山分局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57922711、57922721

松江分局

松江文诚路69号

67735852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1302、1307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55296103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3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启航路868号7楼

68841466




登记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登记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外经贸部令第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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