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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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装部办公室

    负责人:

    杨恩礼

    办公电话:0535-3216459

    机构职能:

    承担预备役人员储备有关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的训练任务;参与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有关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的武器装备的保管与看护工作。

  • 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挂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人:

    王仁峰

    办公电话:0535-3219859

    机构职能:

    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个人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荣誉奖励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协调落实党员退役军人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信访、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接收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相关安置人员的档案接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年度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责区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岛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和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工作,贯彻落实军供保障政策。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负责处理区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承担全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贯彻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承担全区烈士以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支持军队相关工作,协调驻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双拥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协调促进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医疗保障科

    负责人:

    杨明

    办公电话:0535-3213025

    机构职能:

    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管理,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负责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配送以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 社会保障科

    负责人:

    朱红梅

    办公电话:0535-3212639

    机构职能:

    贯彻执行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失业保险费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工伤保险费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工作。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贯彻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实施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监督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待遇管理,审核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拟订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投诉举报。参与监督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参与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 劳动就业科

    负责人:

    李勇

    办公电话:0535-3216956

    机构职能: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区管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审核认定区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组织实施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拟订全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以及标准。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拟订全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 人力资源科

    负责人:

    张士国

    办公电话:0535-3211065

    机构职能: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执行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政策。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有关初级评审委员会和市授权的部分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全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按照权限审核以区管委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

  • 民政科

    负责人:

    葛长庆

    办公电话:0535-3212571

    机构职能:

    负责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承担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批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担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审定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区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残疾人管理和预防工作,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社会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承担区残疾人联合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办公室(挂监督检查科牌子)

    负责人:

    葛长庆

    办公电话:0535-3217459

    机构职能: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综合性理论研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岗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政策法规咨询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协调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市级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负责全局各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等。拟订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等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局性督导检查、隐患排查和重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养老等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外合作交流。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负责人:

    办公电话:0535-3213761

    机构职能:

    (一)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依法依规集中行使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负责受理全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依法处理争议案件;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提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完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

    办公电话:0535-3212571

    机构职能:

    (一)接受单位、个人等慈善捐赠,承担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扶贫、济困、助残、救孤等社会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义工组织(队伍),开展慈善义工活动。

    (二)承担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发放等有关工作;承担儿童福利、儿童救助保护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残疾人服务有关工作。

    (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承担维护殡葬秩序工作。承担安葬墓穴管理、墓地规划工作。承担墓区绿化美化工作,提倡文明祭祀,倡导生态葬式葬法,推行生态殡葬。

    (五)协助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各种关系、手续转接和档案移交工作;配合开展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常态化联系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心理疏导、政策解答、法律服务、典型宣传以及涉军舆情的收集、引导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工作,承担军属、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等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提升工作;开展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全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工作;负责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七)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承担集体性服务工作,组织发动军休干部开展各种活动,发挥军休干部作用,丰富军休干部生活。

    (八)承担革命烈士陵园内规划、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革命烈士骨灰安葬和墓区管理维护工作。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承办革命烈士纪念活动。承担烈士纪念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九)承担预备役人员储备有关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的训练任务;参与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有关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的武器装备的保管与看护工作。

    (十)完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负责人:

    办公电话:0535-3213093

    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政策;参与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管理运营经办工作;承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

    (二)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就业扶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承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市场举办工作。

    (四)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以及劳动人事代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承担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人才等专项资金使用的稽核工作。

    (六)承担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鉴定咨询服务;承办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七)完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负责人:

    办公电话:0535-3218787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法规。

    (二)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参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管理运营经办工作。

    (四)承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参保登记、转移接续、个人权益管理、缴费核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五)承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审核、支付、领取资格核查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办工作。

    (六)承担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承担全区医药机构医保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承担城乡居民医疗救(补)助经办工作;承担有关商业保险机构业务合作工作。

    (八)完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长岛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岛综合试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关规划、计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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