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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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2017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2017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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