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供货商、联营商专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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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0——2718 合同编号: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供货商、联营商专用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供货商(联营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版权局


年七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版权局根据《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2.本合同供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供货商、联营商签约时使用。

3.本合同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本合同所称知识产权标记、标识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的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本合同所称商品包含商品及服务。

4.本合同内容可以全部采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供货商、联营商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当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提供时间:甲方进货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上述各款所列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情况要求乙方补充相应文件。

提供方式: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甲方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负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用途。

第三条 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标记、标识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书面通知甲方对在售商品作相应处理。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遮盖、修改、删除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第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甲方,如果认为提供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有关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损失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遮盖、修改、删除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供货或联营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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