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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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

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详见《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九、禁止性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2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4)章程草案(按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5)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6)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7)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8)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9)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十一、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

(3)基金会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四、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六、审批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十七、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58123114-1。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58124080

二十一、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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