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省市旅游投诉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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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投诉电话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提升各地旅游质监执法部门处理投诉的效率,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国内旅游投诉电话一览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内旅游投诉电话一览表

地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国家旅游局(北京)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9号国际饭店4040房

100005

010—65126688转4040

北京

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1001房

100022

010—54157490

天津

河西区友谊路78号

300074

022—8359093

上海

华亭宾馆2号楼5001室

200030

021—64393615

河北

石家庄市育才街22号

050021

0311—5814239

山西

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030001

0351—4031616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95号

010010

0471—6282653

辽宁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8号6门

110031

024—6257069

吉林

长春市新民大街14号

170021

0431—5609246

黑龙江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街4号

150001

0451—3630431

江苏

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

210003

025—3418185

浙江

杭州市保淑路42号

310007

0571—5118366

安徽

合肥市梅山路8号

230022

0551—2821763

江西

南昌市福州路35号

330006

0791—6224983

福建

福州市东大路大营街1号

350001

0591—7535640

山东

济南市经十路88号

250014

0531—2963423

河南

郑州市金水道16号

450003

0371—5902180

湖北

武汉市汉阳青石桥小区二号楼

430050

027—4818760

湖南

长沙市五里牌团结路

410001

0731—4717614

广东

广州市环市西路185号

510010

020—86681163

海南

海口市海府路6号旅游局大楼606室

570203

0898—5358451

广西

南宁市新民路40号

530012

0771—2801248

四川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65号

610021

028—6657308

贵州

贵阳市中华北路346—5号(省府大院内)

550004

0851—6816167

云南

昆明市环城南路218号

650011

0871—3197361

陕西

西安市长安北路15号

710061

029—5261437

甘肃

兰州市天水路361号

730000

0931—8826860

宁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117号

750001

0951—6022265

新疆

乌鲁木齐市河滩南路16号

830002

0991—2831902

西藏

拉萨市园林路18号

850001

0891—6333476

青海

西宁市黄河路156号

810001

0971—6157014

附:旅游投诉常见误区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游客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旅游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游客对旅游投诉的理解往往存在一些误区,因此有必要在此为广大市民游客解释这些误区。

一、同团不同价的问题。在同一旅游团队中,往往会发现每个人的价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由以下原因产生,如,整个团队为拼团,不同的旅行社成本、利润不同,因此报价不同;同一旅行社报名时间或地点不同,针对不同人群可能优惠政策不同(如距离出行时间较近时的尾单产品价位往往比较低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属于正常情况,旅行社的定价及优惠政策是其自主经营行为,只要没有违反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同团不同价格游客之间的差价。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因为年龄和职业等原因对游客增收费用的,增收的费用应该退还。

二、自费项目收费比景点门票高。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有时会发现,旅行社收取自费项目的费用比该景点的门票价格要高,因此投诉旅行社。实际上因为自费项目由地接旅行社收取,其作为一家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推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自然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完全按门票成本收取费用,旅行社不但没有利润,还要倒贴运送游客的交通费用,显然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企业这样经营也无法生存下去。所以自费项目收费比景点门票高同样是正常现象,有时自费项目价格和景点门票相同,则是因为旅行社通过买团体票的方式获得优惠,由此赚取利润。关于自费项目的投诉,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行程中没有的自费项目,该费用应该退还游客,与自费项目的价格并无关系。

三、使用优惠证件退费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旅行社在购买景点门票时,往往通过购买团队票的方式获得优惠,因此实际的成本应该是低于景点的门票票面价格,而当部分游客使用老人证军官证等优惠证件时,需要退还的费用显然也应是优惠后的价格,若按景点对外报价退费则显然旅行社是在亏本经营。同时因为优惠证件的使用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大多适用于郊野公园,并不是所有的景点都能够使用优惠证件,持有优惠证件的游客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做好心理预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四、参考行程可能会与实际行程存在出入。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实际行程一般在临近出行时才能确定,因此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能拿到参考行程,而参考行程没有合同编号、出行日期、航班信息、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一般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而实际行程与参考行程存在出入时,一般不能认为旅行社违约。故游客一方面应了解这种情况,降低心理预期,同时,如特别重视参考行程中的某些项目,可将这些项目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这样在这些项目发生变更时就可视为旅行社违约,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五、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旅游合同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止标明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若游客违约也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游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约时,应根据距离行程开始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国内旅游出行前7日开始产生违约金,出境旅游出行前30日内开始产生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请参看双方实际签署的旅游合同。游客提出解约时旅行社的实际业务损失费可能会高于违约金,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旅行社实际经营情况,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后就要进行必要的操作,会产生订票订房以及向接待方打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旅行社有权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证据。

六、游客其他的违约行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为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无论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发生旅游纠纷时,旅行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若游客为存在过错的一方,则游客也应当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听从领队导游的安排,按照规定的时间集合,如果因为游客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失,旅行社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不可抗力的界定和费用承担。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是指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和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当事人自身原因(如个人受伤或疾病等)不包含在该范围中。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的,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出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游客。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游客。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游客和旅行社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八、旅游管理部门的管辖问题。本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各区县旅游局,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处理本市具备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各区县旅游局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的非出境游旅行社。游客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若超过90天的,则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对该投诉进行受理。目前社会上的非旅行社打着各种旗号组织的旅游,包括保险公司、保健品公司、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组织所谓“回馈客户,优惠旅游”的活动,他们以低价和免费旅游的形式,达到促销其产品的目的。另外还有提供所谓“分时度假”类服务的企业或带有传销性质的旅游俱乐部,这些都不是本市正式注册的旅行社,一旦出现问题,游客很难维权,对于此类企业请游客务必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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