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工业准照之申请流程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  • 关注:1313

一、工业准照之申请服务简介


  1. 一般活动
    指在工业楼宇内从事属第55/97/M号法令规定之D大类活动且非属第11/99/M号法令之特别活动(第21条)。
  2. 特别活动
    指在工业楼宇内从事属第11/99/M号法令第 21及 22条规定之特别活动。
    包括:
    – 如欲从事之活动涉及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制造;或
    – 申请之活动是具严重风险性,或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质;或
    – 申请之活动涉及制药或涉及使用来自动物原料制造农牧食品之活动;或
    – 所涉及之活动是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并列于第11/99/M号法令之表II及表III内之危险物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一般活动
    欲在工业楼宇内实施工业场所之设立、扩充、迁移及增加次要活动的人士。
  2. 特别活动
    欲在工业楼宇内实施工业场所之设立、扩充、迁移及增加次要活动的人士。

服务结果

发出工业准照




二、工业准照之申请 - 一般活动


办理时限

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在工业场所开展12月9日第55/97/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行分类第一修订版所列出之加工制造业业务之事宜就需要取得工业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发给临时准照之申请 – 一般制度(格式 A)(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局网页下载);
  2. 如属个人企业主,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影印本;
  5.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运作地点所在之楼宇发出之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关单位之占用准照影印本;
  6. 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单位平面图则或其认可影印本;
  7. 如有需要,可于申请时一并递交的补充文件:
    -如工业单位曾进行更改工程,递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的证明文件。

附注:为确保应有之时效,以上第 5及 6项文件之递交,申办时可以有关部门发出之收据暂代,但有关人士在领取有关文件后须实时以其正本补交经济局。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备案、纸本提交:

网上办理备案后[连结按此],可带同所需文件亲临本局提交或联络本局人员提供送服务上门。

文件递交

1.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 电话:(853) 8597 222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 52号 ( 电话:(853) 8296 9262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豁免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

以提交齐备文件日计 8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工业准照申请流程表(一般制度)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亲临领取。



三、工业准照之申请 - 特别活动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在工业场所开展12月9日第55/97/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行分类第一修订版所列出之加工制造业业务之事宜就需要取得工业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临时准照之申请 – 格式 B(在工业楼宇从事法令第11/99/M号第21及22条规定之特别活动)(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局网页下载);
  2. 如属个人企业主,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影印本;
  5.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运作地点所在的楼宇发出的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关单位的占用准照影印本;
  6. 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单位平面图则或其认可影印本一式四份;
  7. 生产流程图;
  8. 设备之说明(机器或仪器等设备);
  9. 场所之布局图;
  10. 如有需要,可于申请时一并递交的补充文件:
    -如工业单位曾进行更改工程,递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的证明文件;
    -消防图则一式两份;
    -如属食品厂,供水及排水图则一式两份。

附注:为确保应有之时效,以上第 5及 6项文件之递交,申办时可以有关部门发出之收据暂代,但有关人士在领取有关文件后须实时以其正本补交经济局。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备案、纸本提交:

网上办理备案后[连结按此],可带同所需文件亲临本局提交或联络本局人员提供送服务上门。

文件递交

  1.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 电话:(853) 8597 222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 52号 ( 电话:(853) 8296 9262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豁免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

以交齐文件日计约 3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工业准照申请流程表(特别制度)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亲临领取



四、工业准照之申请 - 工业准照(在非工业楼宇内)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在工业场所开展12月9日第55/97/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行分类第一修订版所列出之加工制造业业务之事宜就需要取得工业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临时准照之申请 的格式B(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局网页下载);
  2. 如属个人企业主,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影印本;
  5.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运作地点所在的楼宇发出的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关单位的占用准照影印本;
  6. 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单位平面图则或其认可影印本一式四份;
  7. 生产流程图;
  8. 设备之说明(机器或仪器等设备);
  9. 场所之布局图;
  10. 如有需要,可于申请时一并递交的补充文件:
    -如工业单位曾进行更改工程,递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的证明文件;
    -消防图则一式两份;
    -如属食品厂,供水及排水图则一式两份。

附注:为确保应有之时效,以上第 5及 6项文件之递交,申办时可以有关部门发出之收据暂代,但有关人士在领取有关文件后须实时以其正本补交经济局。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网上备案、纸本提交:

网上办理备案后[连结按此],可带同所需文件亲临本局提交或联络本局人员提供送服务上门。

  1.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 电话:(853) 8597 222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 52号 ( 电话:(853) 8296 9262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豁免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

以交齊文件及在獲得檢查委員會首次檢查並符合條件者,32個工作日(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亲临领取



五、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223(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六、常见问题


  1. 问:何种行业需要在经营前需取得工业准照?

    答: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在工业场所开展12月9日第55/97/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行分类第一修订版所列出之加工制造业业务之事宜就需要取得工业准照。

  2. 申请工业准照后,何时可以开始工业活动?

    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需要取得相应之准照后,方得开始进行活动。

  3. 何种活动属于工业活动中的特别活动?

    根据3月20日第11/99/M号法令规定,如欲从事之活动涉及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制造;或申请之活动是具严重风险性,或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质;或申请之活动涉及制药或涉及使用来自动物原料制造农牧食品之活动;或所涉及之活动是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并列于上述法令之表II及表III内之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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